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责任(16篇)

【第1篇】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你跟别人合伙创业,要不要去做公司的法人?很多人问说,我跟别人合伙创业,也注册了公司,但是法人不是我,怎么办?一定要明白,法人不是公司的第一权利人,但一定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当公司跟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时

【第1篇】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责任

你跟别人合伙创业,要不要去做公司的法人?很多人问说,我跟别人合伙创业,也注册了公司,但是法人不是我,怎么办?一定要明白,法人不是公司的第一权利人,但一定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当公司跟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时候,第一要找的就是法人,只不过是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人把法人的一部分责任转到了公司的身上。所以作为股东,你可以把握公司的控制权,但不一定要做法人,很多大企业的法人都不是该企业的重要股东。

【第2篇】合伙企业属于什么企业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d

《解析》特殊合伙企业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3篇】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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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5篇】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人变更条件是:

1. 合伙协议的约定变更事由发生。

2. 企业法人变更的法定事由发生。

3. 全体合伙人同意。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6篇】合伙企业名称怎么起名

作者:罗云广直先生 起名请私信

三、迎合命名法

把公众喜欢的吉祥用语用在公司的称谓上,来顺迎顾客的求福求顺心理,以招揽生意。 例如,上海的大鸿运、大富贵、风顺楼、五福楼等就很受旧时顾客的青睐,认为到那里去举行宴会,会使自己“财运亨通,福星高照”。

北京著名的内联升鞋店在这方面更是做足了文章:“内”指的是大内即清朝宫廷,用这个来标榜这家鞋店不同寻常,是供奉大内用的一种鞋店,“联升”系取“连升三级”之意。

此名号是为了满足旧时角逐功名利禄之辈,想平步青云,在大内连升三级的幻想。上海城隍庙的春风得意楼、西藏路的甬江状元楼等名称也都有这样的功效。

迎合命名法的前身是传统的招徕命名法。比如古代的招商客栈,悦来客栈等,多数是旅店,其名号性质介于写实与述志之间。后来的这类名字有悦宾、迎宾、聚贤、叙贤等。北京的会仙居则更使这类名字添上了风雅的色彩。

四、姓名结合法

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日本的松下电器公司都是用姓名做为公司名称的。把姓名与吉祥的词语结合起来起公司名,能够体现很多新意。

北京的张一元茶庄是个典型的例子。这是安徽人张文卿创办的。1900年开张了一家茶庄叫“张玉元”,这个命名中包含了店主的良苦用心:“张”表示这是张家的买卖;“玉”是茗的简称,

在陆羽的《茶经》中,它是茶叶的通称,因此三字合起来表示这是张家的第一等的茶庄。1908年,张开办了第二家茶庄,取名张一元茶庄。“一元”是根据“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的说法,象征他的茶庄开市大吉,永远兴旺。

1912年,张又开设了他的第三家茶庄,取名“张一元文记茶庄”。“文”字是他名字中的一个字,表示这是正守。由于这个名字太曲折,一般看不懂,因此解放前,北京盛传张一元茶庄是张文卿用一元钱买下一张黄河奖券,巧中头彩发了大财办起来的。此说其实乃望文生义。

安庆的胡玉美酿造公司,创办人胡玉美,从一家生产豆瓣酱的小作坊里,潜心研制,造出了风味独特的蚕豆酱,风靡海内外。一直到今天发展成为胡玉美酿造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花样不断翻新。

而“玉美”二字写进公司名称,实为精彩一笔,使人在未品尝美味之前,透过包装上的“玉美”二字就让人感觉到了它传递出的泌人心脾,如玉晶莹般的美妙。

苏州的沐泰山国药店,为宁波沐氏所创。泰山为五岳之首,以这命名,取其垂世长远之意。 上海的盛锡福帽店,1912年刘锡三创办于天津,是以自己名字中的一个字,前后加上“盛”“福”两字组成的,以示“天官赐福,兴旺发达”之意。

五、象征命名法

以美好的事物命名,有的可能有明显的象征意义,有的则是隐隐包含着命名者对自身事业的企望,这也是用得颇多的一种命名方法。

例如:“四川天歌集团公司”,就取名于一首唐诗《鹅》,其中一句“鹅,鹅,鹅,曲项向天歌”,更是尽显童真童趣,情趣盎然,一下子就把公司向上不断发展的迫切期望和争取消费者的支持,缩小企业公司与顾客的距离,很好的融为一体,不实为一个成功的好名字。

这种命名法通常也不包含任何竞争性。常见的这种名称有龙凤、曙光、双鹤、梅兰、青山、春光、长城、江山、牡丹、百花、蓝天、青云、金星、白天鹅、熊猫等。

六、雅字命名法

由于儒家重文抑商的传统,读书人耻言财利。受他们的影响,一些经商者在命名中也以表现书香为荣,以追逐铜臭为耻,从而使有些商业性场所的命名听起来就像文人的书斋一样,叫“斋”、“阁”、“轩”、“居”、“村”、“楼”、“园”的不少。这是中国特有的商业性命名。

这类命名如上海的有翠文斋、马咏斋、鸿云斋、如意斋、采芝斋、浣香斋、五芳斋、五味斋、天香斋、美味斋、老半斋、尊古斋、铁笔轩、天鹅阁、秋霞阁、萝春阁、远香居、叙贤居、利男居、松月楼、松鹤楼、荣华楼、景华楼、景华得意楼、杏花楼、燕云楼、聚兴园、梅园、锡园、富春园及绿波廓等;

北京的老字号则有同仁堂、宏仁堂、赜龄堂、鹤年堂、福寿堂、老二酉堂、云香客、天聚斋、集升斋、长福斋,会仙居、天兴居、稻香村、桂香村等。

雅字再进一步,便是用典,这是中国旧文人脱不掉的习惯。用典有用诗文,也有用成语的。

例如杭州楼外楼菜馆便得名于一首名诗:“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薰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创于明末的北京老二酉堂书店用典更深僻一些。

据传说:秦始皇焚书坑儒时,有不少人的藏书怕被焚毁,隐匿在家中又怕引来杀身之祸,就把存书转运到“二酉”,老二酉堂因此命名,并在其出版物商标的图案中印有四个小字:“学富五车”。

七、俗语命名法

与雅语相反的做法是采用俗语命名,即用民间口语为店招。

事实上,用雅语曲高和寡,往往只能博得知识分子和上层贵族的鉴赏,当然能过他们的品评也易于名扬四海。

但做买卖所面对的是一个大得多的消费群体,相对来说,用俚俗语做店招更容易赢得广大的下层群众的亲近感,其名称不胫而走,有时比雅名还要响亮。

著名的王麻子、狗不理等都是俗语。用口语的,例如上海“益民饼家”在设立分店时,受一位广东老太太一句话的启发,取名“一定好”,结果生意果然好,在虹口一带,名气比总店还响亮。

又如“好吃来”瓜子大王、“鲜得来”排骨年糕、“天晓得”梨膏粮商店,都用沪语作招牌,上海人听来分外亲切。

八、谐音命名法

谐音命名也有许多方法。有的是先想好谐音再命名,如上海的郁良心药店,店主名郁屏翰。从字面上看,用是姓氏加述志语法,但在语音却有“有良心”相谐,以示经商不赚昧心钱的诚意。

九、含蓄命名法

如果说坦露胸怀、畅所欲言是一种阳刚与活动的美,那么欲言又止,言尽而意无穷,则是含蓄美。在给企业公司命名时,含蓄之名能让顾客驻足停留时,咀嚼不已、余味无穷,不仅提高了企业公司的知名度,更让人体会到了这样的公司企业一定有着卓越优良的品质。

例如郭沫若手书店名的京华老字号“六必居”就是如此。相传该店创自明中叶,迄今已四百多年,店内金字大匾为严嵩手书,其名来源有三说:

其一,“六必居”为六人合开,他们请严嵩提笔写了“六心居”。后想不妥,六心岂能合作?于是在“心”字上添了一笔,成“六必居”。

其二,“六必居”原为酒店,其酿制的酒闻名遐迩。据说其秘诀是在酿制过程中做到六个“必”:黍稻必齐,麴蘖必实,湛之必洁,陶瓷必良,火候必得,水泉必香。因此人称“六必居”。

其三,为文化好事之谈。实际上“六必居”为山西临汾西杜村赵存仁三个兄弟所开,专卖柴米油盐。“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样样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和不可少的。

他们除了茶外,六样都卖,因而起名叫“六必居”。可以从上看出,“六必居”实在是个含蓄的名称,体现了命名者的高超文化与艺术功底。

【第7篇】合伙企业公司注册

1、准备多个名称去工商管理部门核名,审核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递交申请注册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核结果;

3、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领取成功后,刻制公司所需的相关印章;

5、去方便公司办理一应事务的银行办理基本账户的开户手续;

6、国地税局办理税种的核定以及发票的领取。

【第8篇】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9篇】有限合伙企业开分公司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第10篇】合伙人企业和公司区别

最近股市的跌宕起伏和阿里巴巴被约谈等事件,虽说不至于让大家大跌眼镜,但多少还是给大家的投资生活带来些许影响。

无论是炒股,还是买基金,我们都会去看对应的公司业绩与公司实力,经常我们看到的公司名称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实,很多人对这些公司的后缀背后的差别并不是很懂。

今天用表格的方式列举对比一下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相信对于创业的朋友或者研究公司的投资人来说,多少会有点帮助。

一、首先,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呢?

合伙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合伙企业由于都是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的,所以大体上是相似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区别如下: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如果普通合伙企业中,其中一位合伙人由于残障而丧失了偿债能力,就需要转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有限合伙人都退出了,只剩下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那么企业就要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了。

二、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权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享受收益,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它们更具体的区别如下表:

由于合伙企业相对来说比较灵活,能够比较自由地拟定协议(在法律范围内)。很多企业都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设期权池的。

下面来说下合伙企业的税收缴纳: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同时,股东应当就其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适用20%税率

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在分红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下表:

本文部分参照来源:金融干货。

题外话:最近文章更新频率有点低。由于本人最近也做科技行业的相关研究和投资,因此除了写些涉及到专业知识的文章外,也会不定期介绍较有意思的某些行业的概况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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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我国比较常见的几种企业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如今的个人高收入群体中比较常见的,比如说影视明星的工作室、作家、画家等的工作室这里。个体工商户也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一种经营形式,比如说某某店、某某厂等等。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则主要是针对一些人的经营形式,那么这两种形式又有哪些区别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定义

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分为由2人到5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由2人到200人以内的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后就为由1人股东的成立的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的特点为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也具有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其中普通合伙企业主要为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是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唯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股东主要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来承担有限的责任。

2、出资方式要求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来说,出资的方式都可以采用货币、现金、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利使用。但是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采用劳务进行出资。

3、人数不同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的股东人数只是需要在2人以上的合伙人出资成立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为200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多只能为50人以内进行设立。

4、财产份额出资要求不同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以上就是如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一些区别了,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不过小编还是提醒各位朋友,在如今的经营形式中,常见的主要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伙企业更多的是利用在企业的高级顶层架构上。

【第12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公司、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有啥区别、具体税负如何?

日期:2021.4.10

一、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好

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计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目前税率包括13%、9%、6%和零;

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目前法定征收率为3%。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本年底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最高增值税税负就是1%,而一般纳税人因为计算方法的复杂性和各个企业的特殊情况,是很难提前预测出增值税税负的,每个行业和企业税负都可能不一样。

结论:单纯从增值税税负角度,你很难去说两者的好与不好。

一方面,国家目前对一般人纳税人的管理较为严格,通常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就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且一般纳税人要准确核算销项、进项和应缴税金,从税务角度上对账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对管理宽松些。

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还独享一些特别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提及的50%范围内减征6税2费优惠。总结如下:

从这个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占有一定的税务优势,但我们注意到,广大纳税人非常关心的一般转小政策2023年12月底到期后,税务总局截止目前还没有发布新的延期政策。

二、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我们主要从对外债务承担和税务角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1、对外债务承担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上面债务承担的规定看,仅公司的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

2、税务角度

上述4种类型的实体在流转税和附加税费方面无区别,仅有以下区别:

公司组织形式:

缴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25%,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将剩余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需要按股息红利缴20%的个人所得税,整理所得税税负通常是40%。

但公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重点提及的政策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依经营所得税目按5-35%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仅针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法人合伙人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公司组织形式最大的区别是征一道税。符合条件的三类实体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减半政策。

三、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负测算具体数据

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执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本测算数据不包括这两类实体。

结论:

1、公司组织形式在无其它优惠的情况下,所得税税负不会低于22%;

2、所得300万以上时,个体户占优,300万以下时,需要具体分析测算,但所得越少,个体优势更明显。

3、因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存在,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整体而言,个体户是一道税,而公司是两道税,个体会有一定优势;但个体户定期定额是针对未建立账簿的纳税人实行的税务征管措施(通常月销售达到一定金额需要建立账簿),相较公司的核定征收政策会受到一定限制。

【第13篇】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一人有限公司都属于民事主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是什么呢?

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既可以是1个自然人也可以是1个法人;

对企业名称要求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字样,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有所标明,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上述字样。

主体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

对组织机构要求不同。

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税收缴纳不同。

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不同:合伙企业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

适用的事务管理模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自行管理,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的。

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是相对分离的,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不分离的,个人对于企业债务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

企业名称不同:合伙企业需要在名称中标明合伙企业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则无法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出资方式不同。

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依照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

法律地位不同。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由于合伙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自由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但实质上涉及合伙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合伙关系是否能够依然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此种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人若要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01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老王与老李二人系邻居,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李。

这则案例中,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系合伙关系,老王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条件。

老王和老李二人协商一致后,老王只要通知老张和老杨两位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需征得二人的同意便可以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完成转让后,老王退出合伙,而老张在合作企业中的合伙财产份额增加。

02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但老王又不忍心将收益如此丰厚的企业拱手让人,深思熟虑后,老王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多年好友老钟。

法岸线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中又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极其注重人合性,各个合伙人之间一定具备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老钟并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旦老王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则老钟将取代老王成为合伙企业中新的合伙人。但老钟与其他三名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基础,老钟可以受让老王的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吗?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老王向老李、老张、老杨三名合伙人以外的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老王若向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仅需要通知三名现有合伙人,而且需要征得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否则,即便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老王和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任意一名合伙人可以随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需现有合伙人同意”等类似约定,届时老王则无需征得其他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即老王若要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三名现有合伙人不放弃该优先购买权,老王同样无权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该项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自身股权的规定一致。

第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老王向老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老钟并未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老钟与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最终才能够依法确定老钟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并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0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前述两种情况是合伙人自愿转让财产份额,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合伙人“被动”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我们借助下面这起案例来进行说明。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并且经营收益颇丰。老王由于投资房产时欠付他人借款,至今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导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老王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份额,于是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正常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执行老王的财产,任意第三人以竞价的方式予以购买,但法院同样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拍卖前需要保证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只有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老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二,如果合伙企业的三名现有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拍卖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人民法院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合伙企业应当老王办理退伙、或者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然后对老王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所应获取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04 写在最后

以上便是合伙人在各种情形下,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转让财产份额,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上条件,否则转让行为或许将无效,不仅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单单只是如上法定条件这么简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签订相关的合同。无论哪一步,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营人员提前做好防范。

【第15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16篇】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昨天写了普通合伙制企业特点,发现很多人不清楚合伙制企业的特点,那今天先给大家讲一下合伙制再解说一下有限合伙制企业的特点。

首先讲一下合伙制企业,因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成立的,所以和其他企业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形成了自身不同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

(1)组建较为简单和容易。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成立企业,相对成立其他企业而言,合伙制企业更为简单和容易。

(2)能扩大资金来源和提升实力。因为有几个人合伙,所以增加了资金的来源,以致在对外经营中能提升自身的实力。

(3)提高了经营水平与决策力。由于是多人合伙经营,因此能有效避免个人的主观意识,从而提高经营水平和决策能力。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制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稳定性差。虽然企业人多了力量大,但同时也会使企业的稳定性减弱,因为,如果合伙一方出现问题打退堂鼓,则势必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

(3)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合伙人虽可以共同献策,但往往也容易出现意见相左的现象,这时企业便很难做出最终的决策,甚至会出现延误。因此,要想克服这一点,就必须在合伙时做出责任分工。

(4)由于合伙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人们常将合伙类企业统称为自然人企业。

以上就是合伙制企业的特点,接下来说一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合伙后,必须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其他投资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并且,有限合伙制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必须在2个以上50个以下。

根据有限合伙制的特征,这种合伙制企业更适合于风险投资,因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时,通常需要两种东西:一是资金;二是管理人才。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能够管好投资项目的人往往没太多资金,而有资金的人又不一定会投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有限合伙的管理架构,使资金与项目管理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通常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资金的合伙人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加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享受合伙收益。这种能满足双方需求的合作模式深受企业家喜爱,以至该合伙制出现后,即刻成了风靡世界各国的一种企业体制,并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行业。

有限合伙制的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对外上,企业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有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只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还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但若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也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的形式较为灵活,且出资比例也较小,甚至可以只象征性地投入注册资本的1%,剩下的99%由有限合伙人投入。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制企业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特殊规定,合伙才能就此终止。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仅剩下普通合伙人,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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