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这个词,我们都很熟悉,但其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统称,企业共包含4个大类,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没有更细的分类,但合伙企业和公司都还能继续细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而公司首先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咱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包含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企。
看到这,咱们对企业究竟是个什么存在就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其中,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4种组织形式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
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咱们主要讲讲它们在股东合作方式上的区别。
首先,它们股东合作方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总体来讲,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人的合作程度越来越低,资本的合作程度越来越高。对应到股东就是,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在递减,契约关系在增加。
下面我们把一盘生意看做一个蛋糕来打个比方:
个体户就像是老公买了一个蛋糕回家,然后和老婆孩子不分你我的吃起来,至于谁吃的多谁吃得少并不重要。
在现实中也能印证这一点,大多数个体户都是夫妻、家人至少也是亲戚之间一起经营的,出于对彼此的绝对信任,他们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口头说一声,并不会签什么合同或协议。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很高,契约程度很低。
而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人买了一个蛋糕,正准备要吃的时候,突然有好朋友提着礼物来串门,那当然是请人一起吃,但这个时候,谁多吃谁少吃已经变得重要了。
现实中,大部分的合伙企业正是由好朋友或同学合伙的,对于很多心照不宣的的事情他们也是做口头约定,但对一些很重要的事儿他们就会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已经低了一点,契约程度高了一点。
有限责任公司呢,就像是几个普通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大家凑份子买了一个蛋糕,然后每个人按自己出钱出力的多少吃属于自己的那份。
现实中,很多人工作的中小型公司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已经相对更疏远了,股东不和、撤资也是常有的事儿,因此只要是与利益相关的事情,他们几乎都会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把权责分清楚。
最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一大群陌生人通过众筹的方式买了一个大蛋糕,然后严格的按照出钱多少,来分蛋糕,要是分得不够均匀,分分钟大打出手的都有。
现实中,股份公司的股东闹矛盾闹上法庭的每天都在发生,因为他们之间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情关系,所有的交流合作几乎都是基于钱的。
所以你看,从个体户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从亲人到朋友再到陌生人,这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从人合到资合的转变,其中的人情成分越来越低,契约成分越来越高。
如果你也在创业,或者有创业的想法,不妨也根据你自己对人情和契约的偏好,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
【第2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接前篇文章《公司如何做好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结构可以通过自然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进行组合搭建,根据股东人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组合使用,本文小鱼蛋主要研究合伙企业持股的特点,三个板块分别写完后,小鱼蛋再将其汇总对比。(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
前文提到,在主体公司的公司章程已经做了较为完整约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讨论股东架构层面的问题,股东层面小鱼蛋依旧从“钱”和“权”的角度展开,另外会阐述一些特殊情况的问题。
强调,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合伙企业股东持股路径示意图:
一、从“钱”的角度分析
所谓“钱”的角度是指“钱”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上的过程,该过程必然涉及到各项税负,小鱼蛋将各项税负及政策依据在此列明。注:本文仅讨论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持股的情况。
1、合伙企业股东分红征缴个人所得税缴纳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说,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分回的股息、红利按个人所得税20%缴纳。补充一点,理解合伙企业的税要记住“先分后税”的概念。
2、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印花税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4条第5款: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转让股权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附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之股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印花税为0.05%。
二、从“权”的角度分析
所谓“权”的角度是指股东持有的表决权,
强调,表决权≠股权。
合伙企业股东与有限公司股东的最大区别点在于,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就是合伙意志高度统一。
合伙企业之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在设计股权架构时,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这个持股平台内,无论未来发生任何变化,实际控制人永远是唯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远可以代表该合伙企业的意志。
那么,回到主体公司的表决权上,实际控制人可以牢牢的把握住在该持股平台的所有表决权。
所以,合伙企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集中控制权。
三、从“特殊情形”角度分析
所谓“特殊情形”是指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代持的股东,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是具有高度“人合性”的主体,在该主体中透由代持实现的风险相当之大,非常及其特别强烈的不推荐,除非,在此之上,再搭建一层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由该公司出面成为有限合伙人,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代持。
写在最后,,小鱼蛋的所有文章均是以学习的目的而作,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欢迎留言讨论,若有指导意见,小鱼蛋不甚荣幸!
【第3篇】合伙企业的名称怎么叫才合法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责任承担形式。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对合伙债务的发生负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除此之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合伙人经营管理参与程度、竞业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
只有在明确知晓交易方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才能保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债权的实现,因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性质是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法律依据】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篇】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一人有限公司都属于民事主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是什么呢?
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既可以是1个自然人也可以是1个法人;
对企业名称要求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字样,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有所标明,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使用上述字样。
主体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
对组织机构要求不同。
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税收缴纳不同。
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投资人不同:合伙企业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1个自然人。
适用的事务管理模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自行管理,合伙企业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的。
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财产和合伙企业财产是相对分离的,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不分离的,个人对于企业债务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
企业名称不同:合伙企业需要在名称中标明合伙企业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则无法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出资方式不同。
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依照的是《个体工商户条例》。
法律地位不同。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7篇】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
处理有限公司的形式还有一种经营模式是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人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各种原因,要退出合伙企业。这时候合伙人需要满足一些退伙条件才可以退伙。那么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接下来由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
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损失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折价处理。”虽然你们当时未就退伙事宜作出约定,但你现在因合伙事宜持续亏损提出退伙是可以的。不过,因你退伙导致其他合伙人的损失,你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退伙时你可以对合伙的财产予以分割,当然合伙财产还包括合伙期间的债务。因此,你退伙时可以要求分割合伙期间的财产(其中包括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3年7月4日,曹某某(甲方、委托人)与思雨中心(乙方,受托人)签订《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通过对乙方推荐的标的公司进行筛选,以受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委托乙方完成股权受让手续和受让股权的匹配,将款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股权转让人,或者甲方直接支付给股权转让人,从而完成对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投资金额100万元,投资期限2年,第一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0.2%,第二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1.4%,第三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2.6%,第四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4.0%,第五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5.4%,第六年的预期业绩比较标准为16.8%。原则上,每半年分配一次项目分红,若当年无利润可分配的,由标的公司的创始股东和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可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提出将自己持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为甲方寻找股权受让人,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实现甲方投资资金退出。甲方享有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享有的相应股权的分红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合同落款处甲方有曹某某签字,乙方有思雨中心公章和沈某某人名章。
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2.判令沈某某、闫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0元;4.判令思雨中心、沈某某、闫某共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投资金额、固定的收益标准及期间,符合借贷关系的一般特征,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银行流水,一审法院确认曹某某已经向思雨中心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思雨中心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推荐标的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义务,思雨中心抗辩沈某某对于签订合同和款项入账均不知情,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向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现曹某某主张的利息基数、期间和标准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曹某某主张思雨中心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沈某某、闫某的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根据工商企业信息,沈某某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闫某为思雨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调整后对曹某某主张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二、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某律师费25000元;三、沈某某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在思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某与思雨中心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为投资协议,但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曹某某与思雨中心签订合同目的为在固定期限内收取固定收益,曹某某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其收益的取得并不以目标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作为依据。因此,双方之间涉案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思雨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沈某某作为思雨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份额在思雨中心整体出资份额中所占比例多寡,均需在思雨中心以其全部财产对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沈某某应在思雨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曹某某的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9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普通合伙人于[ ]年[ ]月[ ]日与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称“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决定成立[ 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各方已充分知悉相关投资的风险与责任,并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1.3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1.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1名称:[ 公司](有限合伙)(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2主要经营场所:[ ]。
第三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3.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并为合伙人谋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3.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开展其他业务,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4.1普通合伙人1人:[ ],身份证号码为[ ],其他信息见附件一。
4.2有限合伙人共[ ]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六条 缴付期限
普通合伙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各有限合伙人发送出资缴付通知,载明付款账号信息,各合伙人在上述邮件发出通知以后[15]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迟延缴纳出资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除名。各合伙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为准,该地址作为本协议相关事项的送达地址,若有变更须于三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7.1合伙企业净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
7.2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8.1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8.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8.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8.3.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股份)有关的业务;
8.3.2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协议或退伙协议;
8.3.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3.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案;
8.3.5决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3.6制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3.8决定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
8.3.9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8.4.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8.4.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8.4.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4.5转让合伙企业所持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8.4.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4.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4.8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8.4.9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4.10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8.4.1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8.4.12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8.4.13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8.4.14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第九条 入伙和退伙、除名
9.1入伙
9.1.1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无需经过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9.1.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1.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执行合伙人同意;
(2)满足目标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计划设定的其他条件。
9.2退伙
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或退伙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由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规定的,应遵守有关限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9.3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除拟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2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造成物质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9.3.3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不竞争、禁止关联交易义务的;
9.3.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根据本协议第4条的住所送达除名通知的,通知送达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条 合伙份额转让
10.1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10.2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可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无人愿意受让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原始出资额]受让其份额。
10.3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目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无效,且合伙企业有权拒绝配合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所持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设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质押、其他债务负担(包括任何所有权再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优先要约权或其他对任何权利的任何类型的限制或授予)。
10.4对于在目标公司任职的有限合伙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该合伙人发出通知指定其财产份额的受让方,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取得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的原值]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指定的合伙人。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明其已确认放弃对该等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2非法将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财物占为己有;
10.4.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
10.4.4泄露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10.4.5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
10.4.6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出于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各有限合伙人将受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
10.4.7有限合伙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4.8因违反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依法辞退;
10.4.9有限合伙人主动解除其与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10.5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参照合伙企业当时资产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解散和清算
11.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1.1.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1.1.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11.1.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日;
11.1.4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1.1.5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清算人并进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1.3.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3.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
11.3.3清缴所欠税款;
11.3.4清理债权、债务;
11.3.5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3.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4清算程序及相关事项:
11.4.1合伙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11.4.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1.4.3清算结束后,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5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经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表决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在前述情况下解散的,有限合伙人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就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接触的关于目标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和非专有技术、商业、财务、运营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或传达给除本协议签约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期间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退伙的两年内,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或有意于从事与本合伙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
12.2.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诱使或寻求诱使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雇员离开合伙企业。
12.3本协议各方应确保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以及其各自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亲属遵守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本合伙企业或其他协议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部退回。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法由合伙企业承担,如合伙企业设立失败,由各方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合伙人对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15.2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中的“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5本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15.6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其余留存于合伙企业。
15.7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人(多位分别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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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一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1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是一个市场主体。合伙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获得合伙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合伙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得以进行市场交易的保障。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权利。
二、合伙财产受到侵害,应以合伙名义主张权利,合伙人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清偿赔偿。
三、合伙企业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合伙资不抵债时,合伙人承担第二顺序责任。
四、个人合伙规范运作是法律要求,不能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第12篇】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2篇文字
一
阅读本文大约10分钟,设立合伙企业的通常流程基本上说全了。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公司的设立有类似的地方,在所有的申请文件都准备好之后,也是通过工商机关审批而获批成立,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地方,特别是第一次设立合伙的经常会感觉有点摸不着头脑。
先搞清楚自己要成立是哪一种合伙企业
常见的有2种合伙企业:一种叫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叫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 而普通合伙人是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也是最纯正和最传统的合伙人。
也因此,在普通合伙企业里,所有的合伙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要求必须至少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了,让这家企业只留下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依法这家企业就应当转换成为普通合伙企业。
假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因为种种原因退伙了而只留下了有限合伙人,么这家有限合伙企业就应当散伙而不存在了。
有限合伙人在权利方面是低于普通合伙人的,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当然对应的责任也轻了很多,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约定的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就没有什么义务了。
这2种合伙企业类型的选择,取决于你的实际需求和运用,没有什么优劣之分。
二
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类型,接着就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并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什么?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都是关键性的文件。
合伙企业没有章程,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所在,因为合伙就是依靠协议连接起合伙人的。
在工商机关(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些地区会有一些示范样本,就像那些公司章程示范样本一样。但是,与公司章程不一样,我非常不建议你直接用那些合伙协议的示范文本,会吃药的。
合伙协议的起草,相比普通公司的章程来说,要有难度得多,对于起草协议的技巧要求比较高,原因在于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太多,相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太少,也就是说80%以上的内容都是可以按需定制的。自由度太大了,反而有时候就难了。就像是吃饭的时候菜单中的选项太多了,反而需要花时间和脑力去研究和选择。
千万不要在未经仔细研究的前提下随随便便地直接复制粘贴别人企业的合伙协议,这样的拿来主义是会有大问题的。
有一家客户,偶然我发现他们使用了一个奇怪的合伙协议文本用于员工持股平台,其中规定每年普通合伙人(就是企业核心股东)还要收取员工管理费的。
我询问了一下这个合伙协议的来源,发现是股东从朋友那里要来的,经过仔细再询问了解到这是一家从事基金业的合伙企业所使用的文本,而基金业经理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于有限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的投资管理费。这个制度完全不应当用到员工持股平台上的。
要摆脱“模板化起草合同”这种思维的限制,要从自己的需求出发,然后再去制定相应的协议内容。像合伙协议这类自由度极大的协议类型,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制造出来的合伙协议,假如不看标题,你都可能不认为它们是一个类型的,就是这么复杂。
合伙协议的起草还有一个重要性在于这份协议具有一定的长期性。长期性不是说它本身是长期的,而是说一旦签订后很难随意去修改。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里,控股股东想要修改一下公司章程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几乎就可以直接交给行政部的负责人去办理,自己都不用太操心。
而合伙就不同了,合伙的表决原则上是按人头算的,不是依靠出资多来算票的,所以要修改合伙协议必须得足够人数的合伙人的同意,还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取得签字等配合,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三
合伙协议内容确定好后,就要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但有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位。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确定方式有3条原则:
(1)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
(2)合伙人们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的,那么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对外就能直接代表合伙企业,这和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类似,同时又是内部合伙事务的总操盘手,这又类似于公司制下的ceo。
单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多名执行事务合伙人,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前者效率高,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人对于除了重大事项之外的事务都能直接作出决策,但是容易使得其他合伙人的能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后者由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更有利于发挥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但是在职能分工、配合、协调以及互相监督方面需要较高的设计技巧,如果机制没有设立好反面会陷入内部混乱、冲突以及决策僵局。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的,则一般事项通过合伙人会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全体同意后通过。
四
最后,需要确定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很多人在成立合伙时并不注意这个内容,在填写时比较随意。其实,合伙期限也是要配合这个合伙项目的需求来定的。对于那些计划在合伙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就结束的项目,事实上就可以使用这个合伙期限的约定,以便期限届满时可以自然终止合伙,以达到合伙之前的计划要求。
合伙,本来就是可长可短,可永续也可单项。合伙可以是就一个行业进行经营,以不定期限的方式进行合伙,也可以就一个固定的项目进行合伙人,项目结束、分配完成就散伙。
五
当上面这些实质性的文件和内容都已经准备好了,就可以着手实际去申请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了。
首先是企业查名。合伙企业的命名,除了企业字号以外,在企业的完整名称里要写明“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不能使用“公司”这类的词语。关于实践中,合伙企业,有的取名叫某某中心,有的取名叫某某事务所,起名的方式还是挺多的,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合伙企业的叫法,或许会带来一些灵感。
然后,准备登记所需的资料时,请严格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先做一次咨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操办。
假如企业登记部门要求要求更改合伙协议,这时候需要具体分析来操作。
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是合理的,那么可以直接修改后再送审。有的时候,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协议内容本身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也可以照办。但有的时候,可能窗口办事人员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是会影响合伙人商量好的协议内容的,并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时候建议见机行事,想办法进行有效沟通,不要随便因此就去改动合理合法并且已经好不容易商议确定的合伙协议内容。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事情都要写进合伙协议里,有些内容可以以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另行存在,不要一股脑地都写进合伙协议里。要合理区分内容,原则上长期不会变的内容、法律规定必须要有的条款,那是一定要写进合伙协议里的。其他的,可以用其他协议或规章制度等文件形式来实现。
六
在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应当在企业内部建设完成必要的机制和制度。虽然这些制度不是申请设立需要的材料,但是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应当在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就完成大部分内容,毕竟大家建立合伙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不是为了合伙而合伙的。
其中,合伙协议没有提及的有关合伙人之间的各项约定、合伙企业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的初期工作安排都应当在合伙之前就全部敲定,部分内部用于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合伙之后适时制订。现实中,很多合伙企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其实已经在实际运作经营了。
最后,当合伙企业获得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后续的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印章制作等事务性工作与设立一家新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现在,你已经拥有一家合伙企业了。当然,对于合伙之路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开始。
【第13篇】两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吗
个人可以办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14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8日,黄河投资管理中心(甲方,有限合伙企业)、长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系甲方的gp)与汪某(丙方,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其上载明:
鉴于甲方系由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专项投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丙方拟以入伙方式成为甲方的新合伙人。
各方同意,丙方入伙后为甲方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丙方认缴出资额为73万元。丙方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其应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时足额将所认缴的出资额73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丙方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丙方投资期限为12个月,自实缴出资之日起计算,至期末分配之日止。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5日前(含)的,自当月16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丙方实缴出资日为当月16日后(含)的,自次月1日起计算投资收益,并开始计算收益分配期间。
本协议项下丙方计息日为2023年3月1日。甲方每半年向丙方分配一次收益,投资期限届满甲方向丙方分配实缴本金及全部未分配收益。
该《入伙协议书》附件为《有限合伙协议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大美地产项目主要条款摘录》中载明:本投资计划,具体指合伙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大美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通过“大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
当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河投资管理中心支付了73万元。
2023年3月3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出具《投资确认函》,其上载明:汪某于2023年2月28日认购了黄河投资中心发行的“大美地产项目(一期)” ,实缴出资额为73万元,起息日为上述款项到账之日次日,即2023年3月4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汪某于2023年3月3日签收上述确认函。
2023年8月28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2023年3月19日,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收益32850元。
2023年9月21日,因汪某多次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权利,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退还了30万元。
至此,汪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河投资中心返还剩余投资本金43万元及利息。
而黄河投资中心认为:
一、本案系投资纠纷。汪某通过入伙方式加入黄河投资中心,相关协议已经明确,双方是投资、被投资关系,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双方之间关系。《入伙协议》所附《有限合伙协议》 “收益分配”部分约定,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以分配日前合伙企业实际实现的收益为基础,只分配在分配日前已经实际收到的收益,在黄河投资中心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必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损失承担”部分约定,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二、《入伙协议》中9%系预期收益率,是对投资项目交易构架和商业分析后的合理预计,不是对投资人的承诺。
三、本案《入伙协议》签约方包括长江管理有限公司,应追加该公司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他合伙人权益。
四、黄河投资中心已经起诉项目方大美置业有限公司,该案已经法院受理。因黄河投资中心关于资金使用、回款等事实需待上述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方可认定,为免两案存在冲突,本案应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入伙协议》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强调的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而本案《入伙协议》,系汪某与目标合伙企业黄河投资中心签署,合伙人之间并未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仅有资金集合的事实,并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合意,协议内容强调的也不是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而是投资人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不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及其附件《有限合伙协议》、《投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述协议及确认函均载明,汪某投资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入伙协议》及附件《有限合伙协议》亦有关于投资期限届满,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收益和本金的约定。现《入伙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已经届满,汪某有权依约向黄河投资中心主张返还投资本金。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9%系预期收益而非固定收益,投资收益分配应以黄河投资中心实际取得的收益为前提,在黄河投资中心尚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具备分配收益的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黄河投资中心已经依据《入伙协议》约定,分两期向汪某支付了1年投资期9%的投资收益,表明合伙企业已经实现预期投资目标并分配收益,黄河投资中心在签约时是否承诺了9%的固定收益,已不影响本院对汪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的审理。
黄河投资中心主张,双方系投资关系,汪某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当负担企业亏损。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签订的《入伙协议》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约定约束汪某,并不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投资期限届满后,黄河投资中心向汪某支付了30万元款项,虽然黄河投资中心二审期间否认该30万元系投资本金,但未能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结合《入伙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系退还汪某本金,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该事实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已经部分履行了返还本金义务。本院认为,在黄河投资中心已经向投资人汪某支付投资收益和部分本金的情况下,表明黄河投资中心同意向汪某履行《入伙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现黄河投资中心又以投资收益尚未实际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汪某依据与黄河投资中心的协议,要求黄河投资中心履行退还本金的义务,在黄河投资中心明确投资期限届满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的情况下,黄河投资中心与案外人大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纠纷,并不影响其履行对汪某的合同义务,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黄河投资中心上诉主张追加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是《入伙协议》的一方签订主体,但在《入伙协议》中并无具体权利义务,自身并不因系合同一方即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且该公司现就是黄河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代表黄河投资中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参与诉讼,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义务依协议约定维护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不因长江管理有限公司未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即受到损失。故本院对黄河投资中心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中,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以及该中心的gp长江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汪某与参与该中心的其他投资人之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汪某与黄河投资中心之间只有资金集合的事实,没有共同成立有限合伙的合意,汪某追求的是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以合伙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
本案中,对于汪某而言,因《入伙协议》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其本息得以保全;而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因没有让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导致合伙关系及投资事实被否认,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损失。如果其他投资人均效仿汪某的维权行为,该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可能面临很大的还款压力,已经完全偏离了当初设立私募基金的初衷。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第15篇】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下面一起来看看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 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 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16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什么是合伙企业?根据官方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跟普通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合伙企业是没有公司法人这一说的,另外合伙企业缴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都是企业所得税之类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区别不能忽视。
既然是合伙企业,那肯定就不是只有一个股东,基本上合伙企业还会跟其他合伙人一起经营。合伙企业不像普通的公司那样,拥有那种和其他企业对接的法人或者股东,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一起经营,也可以由全部的合伙人一起经营。
在合伙企业里,因为大家的权利和责任都差不多,所以不少人会对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由谁来偿还这件事发生纠纷。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做一个解释说明:
举个例子,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是好朋友,三个人决定要一起合作开公司,于是在2023年5月三个人向当地的金融机构贷款了500万元,签订了贷款的合同,约定在2023年8月还清债款。有了资金之后,三人于2023年2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但是之后三人因为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还款时间到了,在银行催促三人还清贷款的时候,三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三个人都觉得应该是其他二人来偿还这笔贷款。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在普通的有限公司负债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股东应该以出资额为清偿债务的限度,但是合伙企业就不是这样了,合伙企业里的每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又有人提出了一个想法,既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险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合伙人在中途的时候退出企业了,那么这位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就是,如果债务发生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前,那么就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而属于合伙人债务,需要借钱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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