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算法(16篇)

【第1篇】增值税税率算法我们知道只要生活中有征税的情况,自然就有征税的起征标准和计算方法,增值税的征收当然也不例外。很多人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存有疑问,特别是计算方法,具体是怎样的呢?一、什么是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

【第1篇】增值税税率算法

我们知道只要生活中有征税的情况,自然就有征税的起征标准和计算方法,增值税的征收当然也不例外。很多人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存有疑问,特别是计算方法,具体是怎样的呢?

一、什么是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由于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

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二、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式及计算办法

1.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求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2.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又称税款扣税法。是指以销售额全值乘以增值税税率求出产品的整体税额,然后从中扣除外购非增值项目已经缴纳的税额,以这个税差作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税率-非增值项目的已纳税款。

3.增值税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

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税率=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税率的计算方式分为三种,每种方法都是不同的计算方式,都要乘以相应产品的税率。

【第2篇】2023年税务师——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

一、适用9%的货物细节提示

1.农产品

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

包括经辗磨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切面等粮食复制品、“粗加工”蔬菜(含腌菜咸菜)、烟叶、毛茶叶、水果干果花椒大料(粗加工)、药用植物(中药原药植物、中药饮片)、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鲜奶、玉米胚芽(按低税率征税)、人工合成牛胚胎;

不包括“精加工”的调制乳、酸奶、奶酪、奶油、淀粉、速冻食品、方便面,精制茶、边销茶、茶饮料,各种熟食品、罐头、胡椒粉、果脯蜜饯、中成药等(按基本税率征税)

2.食用植物油

包括棕榈油、核桃油、花椒油、橄榄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

不包括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皂脚

3.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居民用煤炭制品(比如:蜂窝煤,很容易和资源税一起出题)

不包括原煤和工业用煤

5.图书、报纸、杂志

包括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

6.饲料

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包括豆粕、宠物饲料

7.农药、农机、农膜

包括农机整机、小农具、农用杀虫设备等。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第3篇】个人劳务报酬增值税率

咨询: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解答:

个人的劳务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劳务报酬

一、劳务报酬是否构成了工资——构成工资的不交增值税

在实务中,很多人有时是傻傻的区分不出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比如,对于企业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很多人都误认为是“劳务报酬”,其实那是不对的。作为临时工和季节性用工,都是企业雇佣的,并且是在企业安排下从事的非独立劳动,按照税法规定,取得的报酬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如果个人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二、个人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或虽然跨境但是税法规定免税的——不交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因此,个人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或虽然跨境但是税法规定免税的,是可以不交增值税的。

三、境外个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交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四、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可免增值税

根据我国与缔约方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可对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免增值税。因此,当非居民个人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条款时,是可以根据条款免增值税。

五、在个人技术转让的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低于起征点的——免增值税

个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按次计算起征点,低于500元可免增值税。

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的免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事先做好评判,简单地说要交还是不交,都是非常不严谨的。

【第4篇】餐饮行业增值税税率

不论是开餐饮公司,还是自己经营一家餐饮店,都需要按时履行缴税义务!但是很多个体户餐饮店经营者不知道该如何交税,都需要交哪些税?今天企多多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个体户餐饮店交税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否需要交税?

需要,只要满足交税条件,就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

二、需要交哪些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餐饮店属于第七类:服务业,税率为5%,除按照服务收入5%的营业税外,还有以下附加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或5%,1%);

2、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三、征税点是多少?

对于个体户来讲,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怎么交税?

1、餐饮业是纯地税管理,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自然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3、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5%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5、如果你的月定额在5000元以下,对外开出的餐饮发票超过5000元或者你的月定额在5000元以上,对外开出的餐饮发票超过月定额的是要补税的。

6、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是否享受,可以找专管员咨询一下。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如果有想自己开餐饮店的小伙伴,可以来了解一下,自己开店一定不要忘了定期缴纳税费!想了解更多企服资讯,欢迎关注!

【第5篇】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

大部分人对土地流转的话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现在“三农”的问题备受关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和法规有了更全面的介绍。针对一些土地方面的问题,你知道国有土地转让税费多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转让的税费有哪些?

1、营业税费及附加

2、印花税费和契费

3、土地增值税费

二、国有土地转让税费多少?

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意义不同。国有土地转让需要交纳的费用有5%的营业税,城建税的2.5乘以当地税率,印花税的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土地的增值税=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纳土地的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土地的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的累进税率,增值额在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应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没有超过就要扣除项目金额全部的部分,税率应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掉项目金额全部的部分,税率应为50%左右。而增值额如果是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应为60%。因此,如果土地的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将同时适用二档或者三档以上税率的,则需要分档来进行计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1、主体方面不同。

转让的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出让的主体:即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在国家中,由法律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的。

2、行为性质方面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来分:出让,是他物权的设定。转让,是他物权的转移。

3、转移程序与条件方面不同。

出让的条件没有限制。签订出让合同只需要缴出让金,便可以办证了。转让的话条件会有限制。转让必须经过申请到审批或者补办出让的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才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方面不同。

出让为一级市场,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为二级市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转让税费不是最新的话题了,很早之前就是一个热点问题。了解相关土地转让税费知识,是有一定必要的。

【第6篇】增值税税目税率表2023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7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适

关于不动产出售问题,税务规定繁琐复杂,本文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的增值税问题作汇总与梳理。后期还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出售不动产问题进行总结,请持续关注。

首先,需明确一般计税与简易征收的适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无选择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房地产适用简易征收,无选择权。

税款征收及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预征率为3%

(1)适用: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新项目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9%)*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税率为9%

申报税款=(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价外收入)/(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2.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3%

(1)适用:①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不动产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

(2)预缴: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征率为3%

预缴税款额=预收款/(1+5%)*3%

(3)申报:纳税申报期内,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征收率为5%

申报税款=(销售额+价外收入)/(1+5%)*5%-已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问题总结

【第8篇】增值税税率10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9篇】空调维修增值税税率

中央空调维修按建筑服务税率是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解答:

中央空调安装在建筑物上或者说是依附于建筑物,属于建筑物附着物,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之一。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来计税。

综上所述,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第10篇】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

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其票面都有个叫税率的栏次。

虽然写的是税率,但是这个栏次不仅会显示税率,也会显示征收率,甚至还会显示非税率的汉字。实操中,纳税人根据自己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进行选择开票,如果选择错误,那么这张发票肯定开具的就有问题,作为购买方来说,审核税率栏是否和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也就变得非常重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9号公告,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征管事宜作出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可以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收率0.5%,税率栏又多了一种显示方式。如果你取得这种样式的发票,别诧异,5月1日后这个新政策就开始执行了。

那么现阶段,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取得的发票中税率栏有哪些显示方式呢?二哥和大家一起来总结学习一下。

1.税率栏显示13%

1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面: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税率栏显示9%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9%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3.税率栏显示6%

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的。

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动产的租赁服务外的其他服务。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除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销售无形资产行为。

4.税率栏显示0%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在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

零税率比免税更优惠。

零税率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5.税率栏显示5%

5%为征收率。这种主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允许全额开票的。比如出租或出售不动产(不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6.税率栏显示3%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发生除上述四种5%征收率以外的其他允许简易的应税行为。3%的项目比较多,如果你收到3%税率栏的发票,一定要注意查看销售方是否有可能按3%征收率征税。

比如,《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判断销售行为是不可以简易的,取得3%发票那么就属于不合规发票。

7.税率栏显示1%

1%目前仅仅执行期间为3月1日到5月31日。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没有1%的征收率。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税率栏显示0.5%

(注:目前没找到最新的开具出来的发票,大家如果有最新发票开具的,可以给二哥发个)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9.税率栏显示***。

三种可能,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

这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是这一种情况。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代开了一张免税普通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税率栏是***。

这张是自然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在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

二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比如劳务派遣业务。

三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上面这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种情况。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0000/(1+5%)×1.5%

=285.71

10.税率栏显示*。

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他们也不知道,很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充值电话费开票,别人没法给你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也就没法给你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11.税率栏显示免税。

免税实际上就是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国家处于鼓励和支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纳税主体,给予免税的政策优惠。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实施细则》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发票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自产农产品,所以适用免税政策。开具了免税增值税发票。

还比如本次支持抗疫出台的免税优惠政策。

12.税率栏显示不征税。

特定情形,目前一共13类,编码为601~613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3项。

【第11篇】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提到税率很多纳税人一定会觉得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好复杂好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就方便很多,但是要特别注意一点,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所有的计税都是使用3%征收率的,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使用不同的征收率。

3%与2%的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编提醒: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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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运费的增值税税率

导读:运费在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都是会发生的业务,可以说运费是一种经常性发生的业务。在营改增之后,运输企业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可以开出专票的。那么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税率是多少呢?

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和销售产品产生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记入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可以抵扣销项税。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运输业已经营改增了,所以不再按照运费的7%抵扣增值税了,但它是按照11%确认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不是按照13%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

(1)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既无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的大小。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运费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按要求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运费发票,运费不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第13篇】蒸汽增值税税率

据农资导报消息,今日(2023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简并增值税税率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从13%降至11%增值税率的产品范围,以及部分实行出口退税产品范围和退税率。

2023年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其中一项减税措施是简并增值税税率:从今年7月1日起取消13%税率档,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与6%三档。经国务院批准,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7〕37号”印发《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向全国财政、税务系统部署此次税率结构简并工作。5月3日财政部网站公开了通知的全文。根据通知,销售或者进口通知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降为11%的产品有: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含蒸汽)、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方案实施后,具体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及相关规定为准。根据现行有效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发布),简并方案实施后,执行11%低税率的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产品具体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简并方案细则已经公布,提醒化肥生产、流通、出口企业提前筹划好原料购进和产品销售的进项和销项凭证管理,让国家的减税方案落到实处。

来源:李昊峰

【第14篇】国外增值税税率

一,国际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际间的税务关系。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为前提的。由于商品、资本、人员等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纳税人,各国在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需要对有关的税收权益进行协调,既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又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以促进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既体现一般税收的性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税收不能离开一国的独立课税权,因为超越国家之上的课税权力并不存在,而一国课税权的行使总是表现为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形成的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又牵涉到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关系。

实际上,国际税收并不存在独立的税种,也没有独立的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只是在各相关国家的税制中如何对跨国纳税活动加以协调和规范的问题。

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是一种征税权,即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的主权。从国际关系看,税收管辖权是在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由于国家主权所依托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是有限制的,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也有其边界。国家政治权力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国疆域,二是本国公民或居民。据此,形成税收管辖权的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地域税收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无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另一种是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是以有利于维护本国权益和经济利益为原则的。从实践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以上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的具体运用上会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投资少,引进外资多,其收入往往是在本国疆域内创造的,所以较为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多,引进外资相对较少,来自国外的收入比重较高,因而较为强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课税

由于存在多种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运用在国际间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所谓国际重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如a国公民有来源于b国的收入,b国按地域税收管辖权可对该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该收入征税;再如a国公民在b国居住,b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可对他的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他的收入征税等等。国际重复课税实际上是国际交往中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结果。

国际重复课税必然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加重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务的国际流动,妨碍经济资源在国际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缓解乃至消除国际重复课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四,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一是各国统一实施相同的税收管辖权,如统一实施地域税收管辖权或统一实施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重复课税,但实践上难以做到,因为无论以哪一种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均只对一部分国家有利,对另一部分国家不力。如以地域税收管辖权为标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而以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则有利于发达国家,从而无法协调一致。

二是承认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上的完全自主性,在发生税收权益冲突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通常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其他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这种模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课税,并容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践中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4种。

1,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用在外国缴纳的税款,冲抵应汇总缴纳的本国税收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是一种减除国际重复课税最为通行的方法。在实际运用上,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直接给予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总分机构之间。

间接抵免是对非统一核算的母子公司,将国外子公司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从居住国母公司应纳税款中给予的抵免,这种抵免通常按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计算该股息和红利应分担的税款进行间接抵免。

在运用抵免法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税收饶让的内容。所谓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获得的税收减免优待,视同实际已纳税款而准予抵免的一项措施,多见于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实行税收饶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

2,免税法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放弃对本国纳税人来自国外收入的征税权,以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确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唯一性。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对免税范围通常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限定在国外的已税所得才予免税,或限定汇回本国的所得才给免税等等,以避免本国税收的过度流失。

免税法有两种具体核算方式:一是将纳税人全部所得减除国外所得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征税,称为全额免税;二是按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找出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只就国内所得以该适用税率计征税款,称为累进免税。对纳税人而言,按累进免税法计算的应缴税款要多一些。

3,扣除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扣除在国外已缴纳税款,就扣除后的收入余额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国外已缴税款作为费用开支处理的,显然,它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

4,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运用较低的税率,以减轻重复课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不能完全避免重复课税。

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课税主体或客体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负的目的。其中,税境是指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流动是指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

形成国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具有减轻税负的行为倾向,二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上存在差异,如税基、税率、课税范围与方式等规定上的差别。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

1,课税主体的流动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流动。通过课税主体流动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居所避税:即利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差异,确定恰当居所,或各国对居民和居民公司认定标准不一,使自己在任何一国都不成为居民或居民公司,以谋取税收上的利益。

(2)居所转移:即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来减轻纳税义务。

(3)变相流动:即选择一个避税地注册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或将相关业务集中在避税地开展,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

2,课税主体的非流动

指在不变动纳税人居所的情况下,通过信托等方式,将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实际所有者的分离,达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客体的流动

通过课税客体,如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跨国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转让、合并,在关联交易中避税;

(2)将资金向避税地转移;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以享受免税待遇。

4,课税客体的非流动

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在低税国设立实体,进行资本和所得的积累。

(三)国际反避税

国际避税活动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扭曲竞争条件,造成许多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各国采取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主要有:

1,实行单边反避税。即各国在各自税法中制定有关法令或规定专门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务行政。

2,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规定相互交换情报、建立协商程序等条款,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3,通过多边协商与合作,在确定各项所得来源的基础上,对国际性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制定一个能为征纳各方以及有关政府都能接受的标准。

六,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的征税事务问题,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前者由两个国家缔结,后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缔结。

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前者处理缔结国之间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后者仅适用于某一单项税收业务。

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通常应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包括明确所得的概念、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等。

2,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主要是确认缔约各国政府对各方的跨国纳税人,在税收上都应同等对待,不能有所歧视。

3,减少和消除国际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有关签约国的合理权益和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往,因而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作为有关国家缔结税收协定所借鉴和模仿的模式。当前最有影响的两个:一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15篇】花椒油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第16篇】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上面两种计算方式可以看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就是从价计征的要降低房产原值,从租计征的要尽量降低租金收入。同时,由于两种计征的存在,我们也可以根据测算比较两种方式税负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负低的计征方式,另外我们还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 自持物业房产税税收的常见困惑

1、出租标的不仅包括房屋,还通常包括房屋内外部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机器设备、办公用品、附属用品、其他服务等,合同签署不当会导致房产税税基加大。

2、低于1年的免租期,合同签署不当会增加房产税税收负担。

3、空租期是否按照从价计征征收房产税?

4、在物业处于“冷商”阶段,通常会有免租金或低租金运营情况,无收入或低收入还要缴纳房产税。

2. 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从价计征降低房产原值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产税征收范围中的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机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则不属于房产。

如果将不符合上述有屋面和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工程造价500万元,其中厂房建筑成本400万元,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的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500×(1-30%)×1.2%=4.2万元。

方案二:将厂区围墙、护栏、烟囱等建筑成本100万元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500-100)×(1-30%)×1.2=3.36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0.84万元。

二、从租计征降低租金收入

(一)把租金拆分为“房租+服务费”或“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

企业租赁房产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大多数企业出租的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附属用品等,现行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有些企业出租房产的同时提供物业服务等。如:房屋+家具;房屋+露天游泳池;房租+服务费等。

因为房产税只针对房屋租金征收,所以准确区分房产税征收范围,可以采用分设关联公司,将租金收入合理拆分为“房租+服务费”或“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开具发票,可以达到降低税基而降低房产税的效果。同时一般纳税人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比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0%要低,也就是说将租金拆分为“租金+服务费”在降低房产税同时还有降低增值税的效果。如果相关联的公司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还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例:a公司将其位于市区一写字楼对外出租,年租金200万元。

方案一: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甲应缴房产税=200万*12%=24万元,缴纳增值税=200*9%=18万元,附加税费=18*(7%+3%+2%)=2.16万元,共计支出44.16万元。

方案二:年租金仍为200万元,但对写字楼内的办公家具、家电等附属用品进行合理分拆,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一份为房屋租赁合同150万元,一份为附属设施租赁合同金额50万元。此时甲应缴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0*9%+50*13%=20万元,附加税费=20*(7%+3%+2%)=2.4万元,共计支出40.4万元。

方案二节省支出3.76万元。

注意:

“房租+设备租金+服务费”模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9%,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3%,有可能出现增加的增值税大于降低的房产税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二)“租两手”

因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对于一宗财产原则上只征一道税。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所以,在不改变最终租赁收入的前提下,中间设置转租环节,降低房产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房产税。

通常的筹划方法是,先按照“批发价”“整租”给运管公司(关联企业),然后运管公司再按照“零售价”“散租”给租户,即通过降低第一道租金达到降低税基而降低房产的目的。

例:假设a公司手上有10000平方米自持商业用于出租,每年租金160万元,则a公司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19.2万(160*12%=19.2万)。

如果a公司先将房产以100万一年的租金打包出租给关联物业公司b,然后由b再以160万一年的价格进行转租,根据房产税只由产权所有人单一环节交税特点,a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12万(100*12%=12万)。

通过出租形式的转换,组合模式(直租+转租)较单一模式(直租)少交税7.2万(19.2-12=7.2万)。

注意:

(1)这种方法对于少数对“转租”环节按照“差额”征收房产税的地区无效。

(2)第一道租金的“合理程度”是能否被税局调整的关键。

三、避免两种方式同时计税,规避无效支出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低于1年免租期情况,改变租金约定方式。

例:假设a公司将价值1000万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免租期,往后每月按照10万元收取租金。a公司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将分为免租期按照自用从价计征,三个月后按照从租计征两部分分别计算,因此a公司第一年总共需要缴纳房产税12.9万(1000*(1-30%)*1.2%*3/12+10*9*12%=12.9万)。如果将免租合同条款修改为第一年租金90万,往后每年租金按照120万收取,则a公司第一年总共需要缴纳房产税10.8万元(90*12%=10.8万)。“去免租期”方式下,房产税可以少交2.1万(12.9-10.8=2.1万)。

四、改变业务,选择最优计征方式(一)将自用性质转租赁性质

例:假设a公司手上有10000平方米自持商业用房,房产价值为1亿元,减除比例按30%计算,按照从价计征原则a公司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84万元(10000*70%*1.2%=84万)。

如果a公司把10000万商业用房以白坯房的性质整体打包出租给关联商管公司b,年租金按照250万计算(租金约为房屋折旧金额:10000/40=250万,残值率按照0计算,如果使用年限更长、有残值,则租金还可以适当降低),b商管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装修后再由b商管公司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分割转租,则a公司按照从租计征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30万(250*12%=30万)。

通过持有性质转换,出租模式较自用模式少交税54万(84-30=54万)。

对于租入房屋的装修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精神,如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不缴纳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a房地产公司自行装修,按规定,自有房产发生的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按规定计提折旧,该部分装修费也应作为自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实际操作中,收取的租金抵减成本费用后略有盈余应为最佳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少交企业所得税,否则可能会出现a公司亏损,b公司盈利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按上述价格收取租金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租金收入偏低的情况。

(二)出租合同变为仓储合同

房屋出租:临时让渡房屋的使用权,因此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仓储:存放、保管服务,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当按房产余值计税比按租金计税金额小时,可以考虑将出租合同变为仓储合同。

例:甲企业有一闲置库房,房产原值1000万元,乙企业由于仓储能力不足拟使用该仓库,当地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甲将该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年租金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应纳增值税=100×9%=9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计支出21万元。

方案二: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年仓储收入为100万元。

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6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支出14.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6.6万元。

五、利用免税政策及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如存在上述情况要充分利用该政策。

房产税是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可以考虑将一些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建在城郊附近的农村。如公司仓库,若建在城镇每年都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果建在农村就可以节省这笔费用,当然企业要考虑运输等成本的增加。

根据规定,对于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我们在房产修理时,将房产的资本性大修理支出分解成多次收益性小修理支出,使每次修理费低于限额,这样每次修理费可以直接从损益中扣除,不须增加房产的计税基础,从而相应减少房产税税负。

六、空租期的解决方法

处于空租期的房屋,只要纳税人未转为自用用途,仍旧处于待租、招租状态,则不应转为从价征税房屋征税,仍应作从租征税房屋管理。所以,空租期的解决方法就是不要转为自用,而是保持待租、招租状态。

七、特殊时期考虑税负转嫁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可能是产权人,也可能是经营管理单位、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承典人等,这为税负转嫁提供了可行依据。开发商在免租金或低租金运营时期(冷商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房产税,达到税负转嫁目的。

总结:上述方法只是常用的税收安排,具体项目的筹划要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当地税收环境、企业自身资源等条件,与专业公司合作“量身定做”适合筹划方案。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要掌握和拿捏好租赁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要结合同类市场行情和自身商业住宅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否则,在价格过低又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会存在税务局不不予认可的风险。因此,不论是关联方企业之间协同作战进行税筹设计,还是非关联方企业之间谋求双方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合同安排,一定要摆正心态,兼顾收益和风险,保证在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前提下不交冤枉税,而非一心想着如何实现不交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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