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延期纳税办理提供资料
一、延期申报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二)怎样办理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延期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四)疫情下如何“非接触式”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延期缴纳税款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十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怎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疫情下怎样“非接触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2篇】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3篇】2023年4月纳税申报延期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胡旺弟)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延长2023年11月申报纳税延期期限的通告》,明确11月申报纳税延期至11月28日。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全省202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税务app、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办理各类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的业务,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第4篇】纳税申报延期
定了!4月纳税申报延期!还有一大波税费政策和新规实施
时间来到4月份,在过完了一个没什么节日气氛的“愚人节”后,马上就会迎来一个小长假–清明节,可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这又是一个月初的节日,月初的会计真的是忙成“狗”。
而且,近期发布了很多税费政策和新规,都将在4月份开始实施,会计忙成“狗”,也得抽空不断学习,要不然就跟不上最新政策,带来的就可能是损失。
本文来为您梳理归纳和总结以下5个方面的税收政策,分别是:
1.刚刚税务局发通知,定了!4月纳税申报期延期!
2.增值税又变了!免征!4月1日起执行!
3.增值税优惠政策重磅来袭,企业可以少缴税了!
4.重磅!企业所得税,下降!
5.国家刚刚宣布!新增一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资又可以多一点了!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来说,每个政策都将挑出重点进行讲解。
一、定了!4月纳税申报期延期!
因为4月3日至5日是清明假期,所以,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将延期至4月20日结束。
这给大家稍微多了一点喘息时间,大家记得在此之前要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又变了!免征!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下旬出台的政策,将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下面是政策截图:
对于该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总【2022】第6号公告来指导,我有一篇文章详细也进行了讲解,大家可以点击链接前往阅读,对此政策,我在说3个大家比较有疑问的重点事项:
1、如何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的业务,可以从4月1日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
如果要开具专票,那么只能开具3%税率的专票,并且按此税率缴纳增值税。
开具1%优惠税率的政策执行到2023年3月31日止。
2、如何申报?
因为这个免征增值税,与之前的月度未超过15万元销售额(季度45万元销售额)有重叠,申报时怎么申报,按以下方法:
(1)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5万(季度申报的,季度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下面截图中所示的中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
(2)月度销售额合计超过15万(季度申报的,季度超过45万),因为这个新政策享受免税的,那么将免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下面截图所示的位置,第12栏其他。
3、对于业务全部是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对销售额就不限制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销售额超过500万后,税局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没法享受此优惠政策的。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重磅来袭,企业可以少缴税了!
这里有两个优惠政策,先来看第一个,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进行减免的。
该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有3种,分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对于这3种纳税主体,可以在50%的幅度范围内,减征“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第二个优惠政策是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本次是加大了退税力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原本只适用于先进制造业的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
同时这些企业还能申请将2023年3月末的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退还。
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同时符合的条件有4个:
四、重磅!企业所得税,下降!
这个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对象是小微企业,文件名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截图如下:
重点内容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但是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对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之间的部分,实际的税率将由原先的10%进一步降低到5%。而对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按照此前的政策,实际税率只有2.5%。
至于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在第三点里有说明,可以往上翻一下。
五、国家刚刚宣布!新增一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工资又可以多一点了!
3月末税总发布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增加了一项附加扣除,适用的就是家里有3岁以下婴儿的,对于该婴儿的支出,按照每个婴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全额100%扣除,也可以选择每人扣除50%,选择好了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这等于是减少我们缴纳个税的工资基数,也意味着个税变少,到手工资会增加。
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最新税费政策和新规,本人将持续为大家带来最新的财税政策解读以及财税实务经验分享,喜欢的朋友可以关注获得持续更新。
【第5篇】延期缴纳税款预缴比例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比如某企业经批准延期申报而预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纳税人要注意,因为预缴时具体申报数字并未出来,只能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但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即本期预计纳税额将远远大于上期实际缴纳税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预缴纳则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报而迟滞国家大笔税款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核定税额,而纳税人最好也应预估较接近数字预缴税款,以免产生税务争议。
延期申报的办理程序指的是什么?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延期申报审批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6篇】延期缴纳税款由谁批准
用老板听得懂的语言解说税法,助力老板明明白白交税,不交冤枉税!
第1024问
6个月的延缓缴税期满,企业依然缴税困难的话还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如果贵公司按《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享受缓缴税费政策后,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7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编者按:越是困难时刻,越需要付出守望相助的真情;越是紧要关头,越需要凝聚同舟共济的力量。为坚决贯彻特殊时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与广大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青岛市专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共18条政策。
为把政策宣传好、解读透,把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联通到广大中小企业心里,切实发挥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使广大中小企业广泛受益,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通知》涉及的具体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批公布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具体责任部门、处室和联系方式,以便帮助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阅、联系、申请和兑现。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1.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延期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办理具体流程
1.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2.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52、0532-83931200
2、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3.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三、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32-83931798
【第8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纳税人可登录税局官网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9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据郑州税务消息,受疫情影响,部分纳税人申请了延期申报。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哦!延期缴纳税款的操作流程来了,快看看吧!
注意事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办理流程
1.模块路径: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2.点击【保存】按钮,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点击【选择】/【扫描】按钮,从本地选择需要上传的图片,点击【上传图片】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待页面提示“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即完成资料采集
4.点击【返回至表单】,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1.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2.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模块路径:首页-【我要查询】-【历史办税操作查询】业务办结后,可通过【历史办税操作查询】,查看企业已经办理完成的业务(即状态为已完成、已作废的业务),如下:
来源: 大象新闻
【第10篇】延期纳税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11篇】延期申报纳税核准资料
5月31日通常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是否会因疫情影响延长尚未明确。这不,财务群内很多财务朋友针对汇算清缴问题展开了讨论,诸如:
张会计:我公司已在前几日完成了纳税申报,但近日发现申报有误,还能更改吗?
王会计:因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主要财务人员还处于自我隔离阶段,无法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我公司可以延期申报吗?
李会计:我公司虽然完成了年度纳税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公司目前没有钱缴纳税款,我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纳税吗?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上述问题,为您一一作答。
问题1:汇算清缴截止前,已完成的纳税申报能否更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问题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能否申请延期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问题3: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申请延期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申请延期纳税,例如,“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导致发生较大损失则符合该情形。
此外,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如下:
1.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准备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涉及的主要资料如下: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特别提醒:
2023年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该项政策如何具体实施,我们一起关注吧!
【第12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4)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请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②填报延期缴纳申请相关信息——③上传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④税务机关受理——⑤税务机关核准。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操作入口。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办理】即可进入申请填写页面。
(2)在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数据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填写页面中,纳税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进入“附列资料上传”页面,勾选“承诺: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上传完成后,即可关闭上传页面。
(4)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5)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进度。
(6)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通知书。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第13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14篇】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2月22日晚,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优化提升服务等5个方面。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五)降低要素成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3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力争2023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23年同期水平,努力确保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3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23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减免担保费。积极协调省再担保集团落实对我市的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对减免服务疫情防控和小微企业担保费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
(五)用好融资应急资金。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保障企业用工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春节期间(截至2023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开展职业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指导企业稳妥复工。各区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及时、足额为企业配备防控用品或者给予补贴,指导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生活场所的全面消毒卫生和全覆盖的疫情防控培训,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一)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2023年6月底之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行业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时期行业发展情况,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五、优化提升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四办”改革,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统筹和市区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狠抓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第15篇】延期申报纳税保送资料
最近总是有人问鲁老师:老师,我已经办理了延期申报,为什么还是有滞纳金产生?税务局是不是搞错了?
一个人问可能不是问题,但是一群人问这个问题就是问题了,而且是大问题了,所以我们今天有必要把这个大问题和大家交代清楚了。
一、延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那么到底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呢?有两条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但是这只是延期申报,并非延期纳税,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还有一句话要特别注意: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也就是说你虽然不能及时申报申请了申报的延期,但是税款还是必须缴纳的,具体缴纳金额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这就是本次呼和浩特市疫情太多企业出现滞纳金的原因:办理了延期申报但未预缴税款。
我们回头看本次呼和浩特市疫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于延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在第二条说的非常的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10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妥妥的,全是说的“延期申报”,根本没有提延期缴纳,所以你如果只是办理了延期申报,未办理延期缴纳却未预缴税款那么产生滞纳金也是很正常的,当时很多的税务局都做过相应的提示,但是很多财务人员根本没有理解这个问题,比如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某税务局就有发过这样的信息,说的是再明白不过了。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延期申报预缴的税款与实际结算时的税款金额不一致会不会产生滞纳金,在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那么接着我们再看看延期的另外一个名词“延期缴纳”到底是什么情况,它与“延期申报”又有何不同呢?
二、延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是因纳税人有特殊困难,那么具体的特殊困难指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税函〔2004〕1406号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很简单,就是企业没有钱了,没办法交了,所以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大家可以看本次呼和浩特市疫情过后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操作步骤的第二步就是要上传企业《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其实就是为了核实你是不是确实没有资金交税。
以上就是我们对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详细介绍,也是揭开很多财务人员的不解,就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很多财务人员到目前自己出现的滞纳金也没有搞清楚原因,很多人都在咨询鲁老师这个滞纳金是由于疫情无法申报产生的,是否有减免政策,这里需要对申报和缴纳再多说点:如果未按期申报其相应的处罚是罚款;如果未按期缴纳或少缴纳其处罚是征收滞纳金,这个一定要搞清楚。
有的人多次追问:我延期申报了怎么会产生滞纳金?的确延期申报不会产生滞纳金,产生滞纳金的原因是你未按期缴纳税款,因为滞纳金的计征依据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征收依据是滞纳税款,和你申报那些资料没关系。
再想说一点是:很多财务人员都在追求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所以会想发设法的少缴税或者不交税,可是恰恰却忽视了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熟识度,不懂税法搞税筹,结果税筹没有搞成,违法成本却很高,这就是本末倒置的结果,所以税收筹划一定是在税法范围内所做的事,这个前提是必须懂税法。
【第16篇】延期纳税申报申请
福州a经营部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末,财务小李返回湖北老家过年。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小李年后滞留于湖北老家,无法在申报期内获得a经营部报税材料进行申报,因此必须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以避免逾期欠税。详细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财务小李在福建省税务局官网下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如下图所示:
填制完毕后打印加盖公章。
二、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小李用实名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中填写相应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时间,在附送资料上传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照片,提交后等待审核。如下图所示:
三、签收文书 申请通过后,即可签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1、需在申报期内提前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否则将产生税收滞纳金。 2、核准延期申报期限一般为下一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若下月申报时间截止前仍然无法申报税款,需再次提交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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