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一般纳税人做账报税
做过财务的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是不一样的。从最基本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开始,到增值税的申报、具体的账务处理、缴纳的税率和抵扣的认定这些都很很多我们容易忽视的细节。在做账、报税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不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
对很多新手会计来说,她们知道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不知道具体的纳税申报的细节。今天年薪30万的会计王姐就和大家分享一份45页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细则,新手会计看了茅塞顿开,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抱走)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目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三)个体工商户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办法、发票使用登记管理
发票样例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进口计税三种方法
(二)一般计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
包括可以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
准予抵扣的销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及的账务处理
……
篇幅有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就先给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由联兴财税原创发布)
【第2篇】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纵所周知,在2023年之前,增值税纳税人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但是从2023年开始,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也随之降低了。
2023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而该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021:截止到目前并未发布新的延续政策,所以2023年一般纳税人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行了。
因此,2023年,一般纳税人无法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想转为一般纳税人只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是随时都可以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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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湖南一般纳税人查询
湖南圥元信息科技告诉你如何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是正规的公司。我个人认为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老师还是很不错的,我之前听过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开课,我个人觉得还是很不错的,老师上课讲了很多地干货,不像我之前听的那些老师课程,上课讲的非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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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在质疑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是正规的公司,下面我就来告诉大家如何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是正规的公司
看一个公司是否正规,可以重点看里面的几个信息:
1、经营状态(存续或者注销)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的“数字身份证”)
3、纳税人识别号(可以查询是否正常纳税)
4、 核准日期(公司变更都会进行核准,可以辅助判断公司经营情况)
5、企业地址(现在的办公地址)
然而这些东西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都是有的,难道这样的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还没有安全感吗?你还不相信湖南圥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吗?
【第4篇】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之所以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方法,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没有建账能力或账制不健全,在其发展中存在着税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为了使得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高质量的税务管理,那么就需要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因为简易计税简便易于操作,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由于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且具有增值税起征点的好处,因此这一般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简易计税显然不是增值税立法的初衷,所以,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就必须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申办一般纳税人应了解以下七个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如果连续不超过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则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年应税销售额包含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税务未通知申办一般纳税人之前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应当在申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要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超标后的第一天开始,到批准之日内的最长法定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节日公休以外的自然天数)可达140天左右,即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因此,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而未主动申办一般纳税人,并且税务机关也未通知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办一般纳税人的后果。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报送认定表的,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来说,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该政策是针对特殊时期的特殊规定,在2023年1月2日之后就不能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申办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就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并不是纳税人只要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就一定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因为税法有一些例外规定。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当年的应税销售额。举个简单例子:一个纳税人以生产毛毯为主业,年销售额300万,但当年300万卖了一间厂房,销售额合计达600万。如果按500万销售额的标准,该企业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但是因为销售厂房是偶然发生的行为,所这300万不应当计入销售额,既然有300万不计入销售额里,那么该企业的销售额就达不到500万元的标准,也就不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种情况,自然人的销售额即使达到了500万,也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种情况,有两类主体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是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5篇】成都一般纳税人
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不清的情况,对于这点,成都代理记账公司文谚财务和您一起了解。
一、成都代理记账公司–一般纳税人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成都代理记账公司
二、成都代理记账公司–一般纳税人认定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三、成都代理记账公司–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相关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因此,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并且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成都代理记账公司
四、成都代理记账公司–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当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
税法规定,达到标准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为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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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一般纳税人
企业经营中,涉税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而税务局口径上的涉税风险提示,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比较权威的参照。
湖南税务在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公布了一批常见的涉税风险清单,对企业而言很有参考意义。我们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归类,总共20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建议大家最好对照自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毕竟税务局提示的东西,一般而言也是重点检查的东西。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小规模如果享受免税优惠,没有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虽然有人表示部分地区税务局即便开3%普票,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觉得不妥。如果你享受了免税,就按规定开免税发票,最为妥当。
2、企业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其中免税收入的申报,进项额没有做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大家需要注意。
3、不动产已经进行抵扣,但又改变了用途,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转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应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
5、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没有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非法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虚抵进项税额。
7、在发票开具方面,企业还需要注意,如果取得经营收入需要按规定给消费者开票,否则构成违法,最高可以罚一万。至于虚开行为,更是历来检查的重中之重,在这里不做赘述了。
另外,2023年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的高压严打持续进行,我们将留抵退税拆分出来,单独说一下。其常见的涉税风险点有5个。
1、登记的行业跟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按制造业等行业进行退税。
这个属于骗取留抵退税,属于严查、必查之列。
2、少计收入,虚增留抵。
在增值税收入上动手脚,少计增值税收入,虚假增加留抵税额,这个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
3、应该转出的进项税,不及时进行转出,还跑去退税。
4、虚增进项税额,并以此多退税款,这个也属于骗税。
5、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不及时进行收入确认,进行虚增留抵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也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2、存在超额扣除各种费用,比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但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常用的税前扣除标准表,供大家参考:
3、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
4、企业通过虚增费用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尤其是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的虚增费用,更是检查的重点。
5、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进行视同销售,少缴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设置了内部的职工医院,将自产药品配给职工医院,但不在当期确认收入。
6、不按规定及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7、高新企业是检查的重点之一,涉税风险包括诸如不符合条件虚假申报并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8、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需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最后,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2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大家一定不能再有了。建议大家对照清单,做好核查和整改,避免涉税风险。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而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站在增值税的角度,普通纳税人一般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虽然都是增值税,但在征收管理方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制度,客观上要求企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但在现实中,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是不具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简化增值税是计算和征收,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登记管理办法的不同。一般纳税人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时限。即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信息,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企业。
二、税率和征收率的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分别适用13%、9%、6%和零税率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分别适用3%或5%的征收率。征收率是对特定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和销售额的比率。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法是间接计税法,也就是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
销项税额是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则是购买方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含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比较简单,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计算就复杂了很多。
四、优惠政策的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也就是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该项税收优惠。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虽然都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在登记管理、税率(征收率)、计税方式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征收管理方式,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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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
【第8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9篇】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
涉税安排: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一、基本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纳税人身份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分公司可能是独立纳税人(如增值税),有可能不是独立纳税人(如企业所得税)
3.是否独立核算:子公司肯定是独立核算,分公司不一定是独立核算
二、如何涉税安排,关键看需要安排什么税种
1.增值税安排: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实现
【例】想安排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架构,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因为分公司可以单独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比如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反过来也可以。
【提醒】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2.企业所得税安排:就要分具体情况了
【例】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就是按照总分公司口径享受;母子公司可以分别享受
再如海南自贸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分别享受,母子公司也分别享受
3.个人所得税安排
分公司做了税务登记,可以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肯定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
实务中,建筑企业为避免被在异地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安排分公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当然也可以总分公司分别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您懂得)。
4.房产税安排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是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应由分公司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来源:小陈税务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选择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昌
编辑:沐林财讯
【第10篇】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税率
导读:营改增之前服务业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服务业也需要交纳增值税。很多人习惯了计算营业税,在服务业转为增值税之后,不知道如何计算增值税。本文将介绍一下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算增值税
答: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3%。
以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是按照含税收入计税的。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税率
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上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后服务业怎么计算增值税,也介绍了什么是营改增。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这是主管税务的会计,一定要明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阅读了本文,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1篇】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实务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票据不符合要求
我们中国是凭票抵扣的,要取得合法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单位对账单等。也就是说资料不全的是不得抵扣的。
(二)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销售额超标500万以上但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注意】该类型强制做一般纳税人后,其发生的全部进项均不得抵扣,所以实务中,若是暂时不想做一般纳税人的话,要慎重对待收入,收入接近500万时,要控制好!
(三)用途不符合要求
1.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2.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3.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4.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注意2】自然灾害和正常损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6.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
【注意1】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符合条件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2】境内旅客运输服务自2023年4月1日起可凭票或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有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不得抵扣进项。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1. 凭票抵扣情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价款×税率或征收率
2. 计算抵扣情况(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3. 无法划分用量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 已抵扣转不得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5. 平销返利收入: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税率)×税率
(五)要注意的是:
1.专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共用的,可以抵扣全部进项税额。
例如:购进固定资产专用于职工食堂,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同时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则可以抵扣。
2.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一律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4.购入材料等要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抵扣范围,否则按销售额占比等方法划分可以抵扣部分。
5.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做支出的扣除。
资产净损失=损失资产成本+进项税额转出-赔偿补偿
【第12篇】一般纳税人认定表丢了
河南芒果财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很重要
企业的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了解和注意才能够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对于大家来说企业的发展是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情,应该从多方面去进行合理的了解才能够满足大家的需求,对于大家来说企业的很多申请都是重要的,如果没有深入的了解必然会存在不少的问题,一般纳税人申请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很多的朋友第一次开办企业必然是很多的问题不够了解,这个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值得大家通过合理的角度去认真的思考,今天就跟着小编来看看这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满足大家的需求,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关注这方面信息的朋友也是越来越多的状态。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1.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
一把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比较好奇的,关系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对于大家拉斯应该要学会认定标准,每年应该缴纳的税务可以超过标准规定的纳税人,会计的核算系统要是比较健全的状态能够真实的给大家提供税务的资料,这个还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构进行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可以说这个还是比较健全的状态,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去进行记账个方面的信息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比较重要。有的没有办法进行认定是因为没有符合国家的要求。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按照政策的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的。认定程序上面需要去向主管部门进行填报相关的资料,填写登记表要让整体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纳税人所填报的信息和登记信息要是一致的,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都要符合要求。
2.一般纳税人申请—申请资料
申请上面资料齐全可以很好的进行办理,达到很好的消费。纳税人应该向前主管税务机构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要提供下列的资料才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副本,这个还是很重要的。税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是重要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或者中介所签订的合同。经营场地的产权证各方面的协议都是很重要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所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资料齐全可以很好的进行办理达到的整体效果也是比较好的,达到的整体效果能够满足大家的要求,对于大家来说企业的发展中纳税人是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比较重要的。
【第13篇】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开公司,一家公司在经营时,有许多要注意的地方,其中包括缴纳税。
简单说来,公司开好了,要做业务吧,不管是做贸易还是提供服务,都需交增值税;公司盈利了,要交所得税;公司要雇佣员工,要交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要交的小税种,如附加税、印花税。
交什么税,交多少税?有哪些关节,各地、各行业都不太一样。
今天,创孵猫就带大家唠嗑唠嗑,看下开公司到底要交哪些税~
0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说,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来源:百度)
02
所得税
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2)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03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员工工资的基础上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税率3%-45%),个税免征额5,000元。
(图说: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来源:百度)
2023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2023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04
其他税种
1)城建税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税率: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3%和2%。
3)印花税:房租合同按千分之一购买印花税,购销合同按万分之三购买印花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购买;如果第一次购买后没有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就不要再买印花税,帐簿按每本五元购买印花税,营业执照按每份五元购买印花税。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公司要交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来源税宝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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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税务局刚刚发布: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来源: 税政第一线、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年末了!
15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一般纳税人80个,小规模纳税人70个!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5篇】一般纳税人怎么报税
纳税人的问题不论到什么时候并不会消失。各种企业的人员对于这样的问题可谓都是头疼万分。但是有不得不尽快处理。那么一般纳税人如何做账报税?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如何做账报税?
增值税申报-计算税额-填写申报表-所得税预缴
1.一般纳税人国税每月都要申报纳税,不像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一个季度一次申报纳税;每月的1-15号是申报纳税的时间,申报上月税金;申报纳税最好是开通税库银,这样就不用缴纳现金,之间网上扣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每月主要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
2.增值税申报抄税:一般纳税人每月报税之前首先要抄税,抄税很简单,电脑上插入ic卡,进入【防伪开票】系统,找到【抄税】点击就可以了。
3.计算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就是我们开具的增值税票据税额金额总和,进项税就是我们收到的增值税票据税额总和!进项税票据一定要进行当月认证,未认证的票据是不能够抵税的。
4.填写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了之后打印3份出来,交到税务大厅。增值税网上申报之间在百度一下搜索【国税网上申报系统】,输入纳税人税号和密码登陆进入申报就可以了,很简单的。
5.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每月都要预缴,分我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具体缴纳方式根据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也是在网上申报了之后交纸质资料到大厅就可以了。
—般纳税人的做账流程有哪些?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计算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注册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一起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那么就是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就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
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出资产负债表,然后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5、其余的就是装订凭证,写报表附注,分析情况表之类。
一般纳税人做账报税需要哪些资料?对于企业会计做账来说如果公司规模不是很大的话,可以不需要设置很多明细的科目,直接将业务做个总账就好了。总账中个数额可以按照各科目汇总表数额直接抄过去。所以看完上文资料后大家对于企业的做账户需要资料和流程是不是都有自己的理解啦。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进行提问。
一般纳税人如何做账报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详细说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6篇】一般纳税人凭证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 (某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收到的“不符合”《税务事项通知书》)
编者按:为了打击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三假企业”,2023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核实处理等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反映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难度大,纳税人面临补税风险。本文将梳理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流程,并对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予以分析。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以下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no.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o.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no.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no.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step1: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将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附清单),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要求其作出不同的处理,并告知其享有申请核实的权利以及对本通知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
根据2023年第38号公告,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不同情形下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系:
step2:准备材料、申请核实
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信用等级非a级纳税人,应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等处理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支付凭证等以及纳税人关于业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对认定异常凭证的陈述、申辩意见等。
step3:根据税局核实结论进行下一步法律救济程序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实结论。若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等相关规定的”,后续还会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
实践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1: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还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吗?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2023年第38号是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管理出台的文件,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却是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两个公告中所称“异常凭证”不等于《办法》所称“不合规发票”,认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与认定纳税人取得“不合规发票”系依据不同规定与程序作出的不同税收征管措施。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乃至核实之后被出具“不符合规定”结论,并不导致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原因主要包括几点:
首先,纳税人取得专票被认定异常凭证只是暂时被冻结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是否符合规定仍须税务机关核实;而即便核实未通过,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抵扣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的权利恢复,也可正常进行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异常凭证被解除的,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专项申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即便异常凭证不能被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赋予了纳税人使用除发票之外的外部凭证进行扣除的权利,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纳税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等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2:被认定异常凭证是否存在虚开刑事责任风险?
笔者认为,不能排除被认定虚开、向刑事责任转化的风险。业务真实性是虚开犯罪中应予以查明的首要事实,“无货虚开”也是国家打击的重中之重。无论纳税人是否对“异常凭证”认定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在认定、复核程序中也会首先对业务真实性予以调查,发现有虚开线索的会转为稽查程序(《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三条第(4)项: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认定虚开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虚开风险客观存在。
其中尤其要关注的是“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这里剑指实践中的两种情形,一是上游被认定虚开而牵连下游;二是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而牵连下游过票企业。尽管笔者在案件代理中一贯主张,上游被定性虚开并非证实下游同样虚开,下游业务真实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之规定正常抵扣,或按照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认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一概以恶意接收虚开定性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同样,上游“变票”偷逃消费税的,下游过票企业不应承担补缴消费税的责任,更不应以虚开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石化企业变票案件中,地炼企业偷逃消费税是绝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动因,因此不管成品油还是化工产品,货物均是真实的,应对变票企业或者地炼企业追究偷逃消费税的行政责任。但是较为遗憾的是,实践中对此两种情形下的受票企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
问题3:被认定异常凭证无力补税或提供担保,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争议的缴税前置、复议前置已经成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大阻碍。根据其实施细则,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一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无力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将难以维权。
那么,在被认定异常凭证案件中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查不通过通知书是否能够绕开缴税前置、复议前置而提起复议、诉讼?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尽管税务文书中没有“按照要求补缴税款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表述,而是载明“对本通知存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表明该税务文书没有将其作为纳税争议适用两个前置程序。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却表示属于纳税争议应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因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主张异常凭证争议案件属于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产生的争议,且对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权利造成实质影响,不属于纳税争议,不适用两个前置程序。当然,若主张被驳回,纳税人也可以对开票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税款损失,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出现较多。
问题4:提起核实申请程序时,纳税人应着重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可见,除了交易证明材料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外,纳税人还可以邀请税务机关实地考察,还可以准备货物销售的相关材料,以还原上下游交易链条,以货物真实销售来佐证货物/原材料真实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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