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地税金税三期打印控件
先看效果图 :
lodop插件 需要安装
打印浏览效果:
实现打印的前提条件是
去官网下载了几个js包 : http://www.lodop.net/download.html 添加到项目中
图片如下:
把下面这段代码加入到 web 前端需要打印功能页的相应位置
我自己封装的打印js代码(封装成 table 格式的数据 )
function prn1_preview() {var lodop = getlodop(document.getelementbyid(‘lodop_ob’), document.getelementbyid(‘lodop_em’));lodop.print_init(‘打印控件功能演示_lodop功能_打印表格’);var theads = ‘
菜名
份数
价格
姓名
时间
‘var tablebodystar = ‘
‘;var tablebodyend = ‘
‘;var tablehead = ‘点餐列表’var tablebody;$(lodopvalue).each(function () {var menuname = ‘
‘ + this.menu_name;var listnumber = ‘
‘ + this.list_number;var clistprice = ‘
‘ + this.clist_price;var employeeloginname = ‘
‘ + this.employee_loginname;var clisttime = ‘
‘ + times(this.clist_time); //alert(menuname);tablebody += menuname + listnumber + clistprice + employeeloginname + clisttime + ‘
‘;//alert(tablebody);});var t = tablebodystar;t += tablehead;t += theads;t += tablebody;t += tablebodyend;lodop.add_print_htm(60, 20, 800, 1000, t );lodop.preview();};
注意: 上面的 lodopvalue 是我定义的一个全局变量,是datagrid 里面的数据 :
onloadsuccess: function (data)
{ var rows = data.rows;
}
lodopvalue = rows; // 打印的数据主要是 rows中的数据
【第2篇】营改增后土地转让税金
扣除项目
扣除明细
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
转让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营改增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友情提示
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友情提示
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也不能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不能扣除,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可扣除。
友情提示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随着财会[2016]22号的实行,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进行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第3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税金
编者按:“预提费用”一般而言常见于企业所得税领域。日前,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发关注,其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调增了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本文即从此出发,从税法原理角度讨论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的扣除问题,以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实案引入:预提费用不允许扣除,土增税清算补缴超十亿
(一)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近日,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人关注。北京市某税务局某税务所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予以清算审核,因无法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写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有“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该约六亿二千万元的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较少,因此难以判断该费用的性质、发生原因。
此外,《意见书》认定,“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仅78,000,647.00元,还需补缴1,006,054,688.41元。需补缴的税款超过了十亿元。
(二)补缴数额巨大,公告送达暗藏偷税风险
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多。之所以引起关注,是由于该企业被认定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预提费用、该企业最终在清算时需要补缴的税款金额均系天文数字。其清算时补缴税款数额巨大,原因较多,例如其可能系竣工后整体销售、转让,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项目,但由于超过六亿二千万元的预提费用未能扣除,导致其土地增值额剧增;同时,由于扣除项目金额和土地增值额属“此消彼长”的关系,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从而使得企业承担的土增税剧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意见书》。由于该《意见书》规定企业接收意见书后,须在3日内报送相关意见和资料,因此企业可能采取拒不接收、迫使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之方式。这样做虽然变相延长了企业接收《意见书》的时间,但如果超过公示期3个月以及税务机关限定的3日期限,则可能会构成“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之偷税行为,不但按日计征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
(三)争议小结: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能否扣除?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具有大量的“预提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在当期预先列支,只是尚未实际予以支出,未取得合规的发票等税收凭证,导致在税务上存在争议。同时,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预提费用问题的规定过少,相关规则稍显模糊,口径卡的过严,不利于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基于此,本文首先从会计、税法关于预提费用计提的一般原理出发,讨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的相关风险与对策。
二、预提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计提原理分析
(一)预提费用的性质及其会计、税务处理
预提费用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中已被删去,但预提的现象长期存在。所谓“预提费用”,指的是企业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当期计提。自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合理的,因为虽然交易双方并未实际履约,价款尚未支付,但基于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然在双方之间确立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所谓预提费用,本质上是在会计上对企业的一项债务予以确认,计入企业当期的负债。随着2006年会计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以后,相关费用按照其性质,计入“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不过,会计制度上预提性质的费用,比如应付利息等,可以在当期计提,并不意味着税法领域也能如此。目前来看,只有企业所得税领域与会计制度靠的较近,允许一部分预提性质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则一概不许扣除。
显然,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大、负债高,其账面多有大量应付账款。如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等凭证,部分预提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扣除,对企业而言,加重了其负担。
(二)纳税人“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有相似之处,即都需要扣除相应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四项与土地取得、开发有关的扣除项目。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承认了“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视角来看,预提性质的费用也算是一项在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过,对于税法而言,需要兼顾税务监管的效率问题。因此,目前税法一般不允许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另有规定,比如:企业年末预提的职工薪酬费用、银行借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额扣除;等等。
这些可以予以预提的项目,其特点主要在于相关的费用明确、固定,义务和责任清晰,如无意外必然会发生。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的规定中,明确如下情形可以预提:(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资料证明业务真实,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2)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这些“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对于纳税人而言,不过是金钱支付的时间有所差异罢了,并不影响纳税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管而言,也不会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义务发生时,企业并不一定完全结清其所有款项,可能尚有负债、应付账款没有结清,未取得相应的票据。但目前,尚不允许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预提费用进行扣除,也没有清算完成后允许追补扣除的制度,对企业而言负担过重。但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来看,即使允许扣除,并没有技术上、监管上的困难。
当然,基于税收监管的考虑,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纳税人在扣除时,不但要提供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还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税收扣除凭证。但特定情形下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满足“合理计提、必然发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实际支出或取得发票,允许企业扣除部分,尽可能维护纳税人的合理权益。
(三)预提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不宜扣除
不过,预提性质的费用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税金、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等项目,其最终实际支付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有些费用虽然预提,但是否支出、支出多少并不确定,例如企业销售商品计提的售后服务费。
基于税收监管、国库利益的考虑,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将来未必会发生,则不宜税前扣除。因其是否最终实现并不确定,以避免企业可能利用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或者长期占用国家税款,给财政收入带来负面影响。
(四)小结
本文认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企业预提性质的费用中,有足够资料佐证与经营相关、业务真实、支付的款项确定的部分,虽然可能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亦应当予以扣除。只有在预提的费用将来是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时,以实际发生之时扣除为宜。
三、法理分析:预提费用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完全依凭形式上的发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根据该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时,计算扣除项目完全依据形式上的税收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按照目前的规定,包括预提费用在内,只要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凭证,均不得在清算时列入扣除项目。其规定的口径之窄,实际上比“收付实现制”还要严苛。
(二)现有规定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口径过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时间长、跨度大、流水高的特点。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时,必然存在大量的预提性质的费用,例如租金、利息等。在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账面可能存在巨额的应付款项尚未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时间节点是固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发生了满足清算条件的情形,就有义务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此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就无法列入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查扣除项目时,既要关注支出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又要关注是否取得了合规合法的凭证。且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口径过窄,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四项,即(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未明确规定严格依据相关凭证才能予以扣除。且前文已述,如果属于企业合理计提、必然支出的费用,那么其已经固定化,只是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本文认为,随着土地增值税的进一步发展、更改,应当比照企业所得税,认定部分预提费用可以扣除。例如:
(1)支付给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
(2)出包工程虽然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但是资料证明业务真实;
(3)与政府协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
(4)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四、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及防范
(一)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会计准则预提费用,但可能引起税务上的风险。过去,实务多聚焦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但目前来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1、预提费用未及时实现,清算时不得列入扣除项目;
2、预提费用在清算时实现,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等凭证,不能列入扣除项目;
3、预提费用的发生跨度长,导致企业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合同等资料,清算时无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4、取得的发票、凭证不合规,与合同、货物、支付款项等材料未能一一对应。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建议
1、加强业务资料管理,及时取得相关凭证
由于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有的分期开发,环节众多。尤其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等。如果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完善,票据、凭据管理不善,导致后期清算阶段发现部分成本、费用的票据遗失或者不合规,将导致成本费用调减。
2、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防范逃税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模大,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紧密。如果出现税务机关无法联系企业,以公告送达的方法送达文书,企业应当把握住送达的期限,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避免构成偷税面临罚款和滞纳金,重则构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地税汇算清缴税金分录
汇算清缴完成后,有补税的、有退税的,看看日历都5月份了,补或退的税是上年的,需要跟今年的税款分开统计,那如何记账呢?下面就来列列会计分录:
补税的会计处理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盈余公积公益金(不提的不用记这笔)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退税或抵税的会计处理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交税少于已预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盈余公积公益金(不计提的不用记这笔)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多预缴税分两种情况,退税或抵税
(1)退税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多交税款不退税用来抵减下年度预缴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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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转让房地产企业税金
一、增值税
相关文件:《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一)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
1、简易计税
(1)非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差额征税 税率5%
(2)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全额征税 税率5%
2、一般计税
(1)非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全额征税 税率9%,先按5%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差额预缴),后正常申报。
(2)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全额征税 税率9%,先按5%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全额预缴),后正常申报。
(二)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
(1)非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全额征税 税率9%,先按5%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差额预缴),后正常申报。
(2)自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全额征税 税率9%,先按5%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全额预缴),后正常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
相关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1、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三、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数据计算缴纳 税率:万分之五。
【第6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税金扣除
导读: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务税前扣除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锅底。同时,还有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借与贷怎么表示,可以参考接下来小编的分析,如下。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答: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如果是土地增值税,小编认为,可以这做:
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第7篇】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五)21:00至24:00期间进行系统停机维护升级。维护升级期间,金税三期系统、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将暂停服务。
请您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第8篇】土地出租缴纳税金
对于地产企业来说纷繁复杂的涉税品目中,土地使用税也可谓是从一而终的伴随开发项目不离不弃,从前期拿地至后期交房何时开始缴纳?又于何时停止缴纳?怎样正确的计算税额,无疑也是我们财务人员较为关心的问题,本篇文章就将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甲地产公司2023年3月,招拍挂取得某地级市80亩土地用于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于2023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该项目土地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其中5000平米为配套面积)。
甲公司在取得土地后,立即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底项目建成准备项目竣工验收,随即展开交房工作,2023年5月甲公司交房面积约9万平米,剩余6.5万平米于年底交付,其余部分甲公司自持准备对外出租。
案例分析
第一阶段:拿地阶段
依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公司2023年3月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故甲公司应于2023年5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开发销售阶段
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甲公司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何时截止,从文件来看为“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其实在实务中见解颇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房管部门备案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等等。对于不同的观点都是各说有理,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执行力度也不一致。但在具体财务工作中,税务与企业都基本认可的观点就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点。
甲公司2023年5月实际交房面积为9万平米,剩余6.5万年底交房,1万平米自持,在5月份交房后甲公司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呢?
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由于考虑到开发商品的配套面积需要同比例扣除,已交付房屋扣除占地面积如下:
已售房屋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1-已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甲公司5月份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80*(1-9/17-0.5-1)=33.6亩
来源:中道财税,作者(李星凡)
【第9篇】房地产预缴税金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4、不动产转让业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不动产转让业务。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日常的账务处理是: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10篇】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抵扣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一般计算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3.增值率=土地增值额 ÷ 扣除项目合计(找税率,记)
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未超 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税收入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1)已 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 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 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自用或出租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或 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1.不予扣除
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不予扣除。
2.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 计算扣除。
3.公共设施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 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3)建成后 有偿转让。
4.装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扣除。
5.共同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 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开发缴纳的 土地闲置费, 不得扣除。
8.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扣除。
9.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1)回迁安置户: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 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六)清算后有关处理
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许可证满 1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50%股权的
d.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但已销售面积达到 50%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 a、c、d 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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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税金
新的经济常态下,需要新的税法政策来完善市场经济的,以达到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关注,那么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负税会有什么影响以及企业缴纳的税种会发生哪些变化呢?今天想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自己的见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负税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征收时会涉及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虽然其税率较低,但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比较重,而同属流转税的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且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所以无论商品经过多少道流转环节,最后只会对它在生产流通环节中的产生的那部分増值额进行征税,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一问题。
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从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其税收负担和营业成本,提高竞争优势:
①对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虽然改变了其缴纳税款的税种,但对税率却没有影响,依然是5%,但由于计算增值税时是不含税价,所以“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只有5%/(1+5%)=4.76%,由此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其税负降低了5%4.76%=0.24%。
②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以前,以企业的全部销售额为对象征收税费,而“营改增”以后,对其征收的税费=企业的销项税额-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两者的差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税时可以用来进行税额抵扣,大大减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其不再被重复征税,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营业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变动成本中存在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前不能进行抵扣),因此企业的变动成本降低了;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购买价格+营业税)/折旧年限,“营改增”之后,年折旧额=购买价格/折旧年限(上述两公式均假设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由此可以明显看出,企业的固定成本也降低了。因此,在营业收入基本稳定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的下降,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企业缴纳的税种发生的变化
根据税改后各行业发展形势,2023年5月1日起,政府又下调了增值税税率来促进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以使经济稳定发展。此项政策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在缴纳税费方面的变化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一)缴纳的税种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行业的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由之前的营业税(价外税)变成了增值税(价内税)。
(二)计税方法和税率发生变化
“营改增”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全部以销售额为对象征收营业税,其税率统一为5%;
税改之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前要进行纳税人认定,不同的纳税人的采取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0%;
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没有变化,仍然是5%,并规定对于企业的老项目和特定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来缴纳税费,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三)应纳税额发生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销售额)*税率。“营改增”后分为两类:
①对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另规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的企业,其少的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用来继续进行税款的抵扣;
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四)纳税人认定发生变化
“营改增”前,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认定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界线是年销售额为50万或80万(工业与商业不同);“营改增”后,两者的分界线变为500万(工业与商业相同)。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如果你看完后有不一样的见解,欢迎你进行交流。
【第12篇】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金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规范主要有 5 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
《规程》是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最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税清算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法律定义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权力、义务作出了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申报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同时对其向税务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并保证其申报的资料真实、精准与完整。税务部门则应当及时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并根据确定无误的申报资料进行计税。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税务部门的清算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是指由税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后对该项目设置的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档案进行监督与管控,使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税务部门的监管始终保持同步;
三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进行了规定。即规定了清算申请、清算受理、清算审核与征收。
同时基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程》,部分省份在其基础上做了更加细致的规范。例《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基本明确了清算行为的相关关系人:税务机关、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范畴下也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说明。
(一)选择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是清算受理决定权。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申请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或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有权决定其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是清算内容的审核权。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应把握清算资料是否符合真实可靠、精准无误、连续完整。
三是税收征收权。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其应纳土地增值税款后,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四是清算监督管理权。规定了税务部门对清算项目的前期监管权。
(三)税务机关的义务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
(四)纳税人的权利
一是享受税务服务的权利。
在整个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享受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税务服务。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有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的权利。
二是申请退税权。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税款多于税务部门计算的应纳税款时,其有权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其多缴的税款。
三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的陈述、申辩权。
当税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计税依据明显过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此种情形进行陈述、申辩。
(五)纳税人的义务
一是及时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义务。
对符合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自该条件成立之日起 90 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自收到税务部门清算通知之日起的 90 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
二是进行清算申报时的保证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清算时,应保证其申报的信息真实可靠、精确无误以及提交的资料应具备一定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三是积极履行清算后的补缴税款义务。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少于清算后税务部门确定其应纳的税款,房地产企业有义务在清算后的特定期间内补缴相应税款。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而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进行主动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分为企业自行清算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提交申报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选择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时间点,一般当土地增值率与临界值相比过低时要尽快进行清算,如果高于临界值时则要延迟清算。
土地增值税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如果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清算及税款支付,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如果不能在这一时间完成清算和支付,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只能在完工年度的下一年扣除,而这一年没有完工产品,也就没有收入用来扣除,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从以上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确实是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非常重要的税种,由于其税负高、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变化快,一般企业难于掌握,现在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问题,协同软件以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节点拆解,梳理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痛点难点,推出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系统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流程,凸显软件优势,通过规范申报数据资料、智能化逻辑判断、内置风险检测指标体系,进行多种测算方案组合,降低申报风险,提高清算效率。
1、智能数据采集,支持多种导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风险预警监控体系,降低执业风险,增强信任度
3、智能分摊,自动生成多种测算方案,达到可视化
4、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5、手机电脑同步,工作过程动态监控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的全部内容,看完本文你是否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呢?系统功能,业务场景,产品试用!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解决方案。
【第13篇】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及出售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即网签价格与评估价格取高值。
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5.3%。及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加上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等于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
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记住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百分之5.3即可,其它可作为了解。
二,如何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额?
(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
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
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
3,房屋持有年限
4,房屋原值(有或无)
(二)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1,出售人为个人,2,交易房屋为住宅,3,发证或缴税年限满两年,方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计算总结
一,住宅:未满两年,全额征收5.3%
二,住宅: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免征。
三,非住宅:(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按照2%核定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差额5.3%征收。
三,增值税免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二,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三,直系赠予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新政策
2023年1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符合优惠政策的减税对象,税务系统自动减半,增值税及附加减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收50%的税款。
(注:不做过多讲解,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以上就是增值税及附加,我们常见的住宅需要缴纳的三种税都帮大家整理完了(具体可以看我的主页),如果您有房屋考虑出售的,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我为你详细算一下税费。希望大家点赞加转发。感谢各位支持。[耶][耶]
【第14篇】国地税金税三期工程
小伙伴们,2023年你们听到最多的名词是什么呢?对于小编我来说,“互联网+”可能是我听到的最多的,每个行业都紧跟时代发展,希望在互联网时代能够更好地发展,在税收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当属“金税三期”了吧,那么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金税三期”的那些事吧。
什么是金税工程?
金税工程,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金税工程有哪些因素组成
金税工程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基本框架。
一个网络,就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就是覆盖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
四个子系统紧密相联,相互制约,构成了完整的增值税管理监控系统的基本框架。
金税三期是哪三期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和起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金税工程的三个系统中,首先上马的是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从1994年3月底开始,金税工程办公室组织实施了以建设50个城市为试点的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即金税一期工程。
2000年8月31日,总局向国务院汇报金税工程二期的建设方案并得到批准。2001年7月1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开票、认证、交叉稽核、协查四个子系统,在全国全面开通,两个月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打击偷、骗税犯罪行为,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7年4月9日,发改委批准金税三期工程可研报告;2008年9月24日,发改委正式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和中央投资概算,标志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
金税工程三期是在对金税工程二期四个子系统进行功能整合、技术升级和业务与数据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征管功能,扩大业务覆盖面,形成有效的、相互联系的制约和监控考核机制。工程以推进简政放权、税制改革及“四个规范”为契机,在全程信息化运作的同时,简化优化业务流程,精减数据信息和表证单书,推动税收业务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行。
税务总局把推广金税三期工程作为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龙头。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要求全国税务系统紧紧拥抱“互联网+”,推进税收管理服务创新,发挥信息技术乘数效应和聚变效应,饱蘸激情从信息化的“追赶者”疾步超越为“领跑者”。
回顾:金税三期的贡献
“金税三期最突出的创新在于实现国税、地税及其他部门的联网。”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信息数据“不相往来”的日子一去不复返。此外,统一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版本,有利于实施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征管改革;有利于打通各部门间信息隔离,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有利于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税,省三方事”,曾经需要“多头跑、跑半天”的纳税事项,如今只需在一个窗口花几分钟即可办完。
有评论称:如果说建设金税三期工程是信息管税的“撒手锏”,打造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就是保护信息管税的“生命线”,是彻底变革“以票控税”传统模式的关键之举。
2023年1月1日,全国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整合升级完善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能够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
从2023年12月1日起,全国推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规范的建立,促进了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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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异地预缴税金如何支付
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前,不论是销售不动产,还是不动产租赁,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为平衡地方利益,仍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的方式。具体就地预缴增值税区分以下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即应当预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 9%)×3%;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销售含税收入÷(1 5%)×5%。 三、单位转让异地持有的房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建成的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产,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当注意:1、就地预缴不仅仅指增值税,还有随预征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另外还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屋出租所涉及的房产税等;2、对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可以统一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具体要视市州税务局的具体规定;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跨区域土地租赁也应当比照不动产租赁就地预缴增值税。
【第16篇】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共计6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所有的业务都是按照以上6项扣除吗?具体扣除方法是什么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根据业务类型来适用对应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扣除项目1、4、6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四、各类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地扣除项目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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