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分析(物业经典案例分析30例)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物业案例分析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物业案例分析以及物业经典案例分析30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一览1、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

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物业案例分析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物业案例分析以及物业经典案例分析30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
  • 2、物业管理案例总结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

由于物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因此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而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有哪些吗?接下来,就让我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

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

1.外墙水管泄露

某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户的外墙水管泄露,湿了以下三层的大片外墙。物业公司要求对其维修,那么维修费该谁出呢?

108单元单号总共有8户,其说法不统一,比如:7、8层住户说:此事跟他们无关,不出维修费;6层以下的住户说:该维修费应由第6层的住户出;第6层的住户说:应从维修基金出。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通常是一般维修,换外墙水管即可。因此,无需动用维修基金。等到水管修好后,8家住户都受益,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分摊。

2.楼内湿滑

业主小李经过住宅楼的大堂时,由于地面潮湿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了30多天,花了医药费上千元。小李认为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要不要对其赔偿关键就在于法律是否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负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要是物业公司对潮湿地面既没警示提示又无防范措施的,则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小区物业经典案例分析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高速发展,享受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热情周到的物业服务成为人们对居所普遍的要求。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案例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篇一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 。

   判决:

   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 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应当看到台阶上有结冰,从安全起见,原告应走人行通道,其主观上有过失。

  第三,原告在朝载货电梯行走时,被告曾劝原告不要走此台阶,以免滑倒摔伤,但原告不听劝阻,仍走上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单位虽未及时修理、清除结冰或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但已尽到了及时警示和告知的义务,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客户欠租 物管应该怎么做

  案情介绍:

  某高级商务办公楼内有一本地公司–A公司,其业务并未因入驻了一个好的办公楼而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较为昂贵的房租倒成了不小的负担,一年多以后,欠租的情形出现了。物业管理部门发出在指定的期限内,如果A公司仍不付清欠款的话,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中止部分服务的通知,A公司对此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能力做出反应。期限到了,物业管理部门将其通讯线路从接线大盘上摘除。 随后A公司通讯中断。这时A公司负责人认为写字楼物业管理部门侵犯了他们的权利,遂双方引起 。

  点评:

  1、物业项目在招租招商过程中,要对租户的商业信誉及其行业前景做出适当的调研,尽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2、一般情况下,对欠租租户的处理要依据1998年建设部《关于物业转让、租赁的管理准则》规定:对欠租人先进行书面催租,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则以书面形式说明期限,并采取措施,这类措施的实施要坚决有效,要有层次,要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可以把出现后遗症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个别情况下,也要体谅某些租户,特别是那些"质地较为优良"的公司或对整个项目较有影响的公司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做出适当的宽限和减免,在对这类公司采取处理措施时一般应适当留出余地。

  4、对欠租租户采取措施的基础是与之签署了具备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因而合同文本的有效性非常重要。这些文本当然要通过律师审核,但仅仅通过律师审核是不够的,如果有条件,最好能够征询一下物业管理专家们的意见。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篇二

  案例分析作为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能起到其他研究方法起不到的独特作用。那就是简单、明白,以及强烈的参照效应。因为案例就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也许就是我们身边看到、甚至经历的事件,对案例发生的背景、产生原因、症结所在、处理结果进行剖析,能给人以非常直观的理解,对物业管理实务操作有直接的借鉴意义。也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书在案例选择上坚持全面性、典型性、适应性、真实性四个原则:

  一、全面性

  物业管理领域的多 性和现实 的严重程度,表明物业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都有 存在。因此,在案例选择上本书坚持了全面性原则,对物业管理机构设置、物业管理制度、管理模式、招投标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施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及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等各个方面选择案例进行全方位分析,基本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内容。对每一部分内容都用若干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体现了物业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二、典型性

  案例分析方法要求案例选择必须具有典型性,否则就没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如果选择一个特例进行分析,这一特殊事例在现实中很难遇到,那案例分析就没有了实际意义。因此,为提高物业管理案例分析的借鉴作用,扩大其使用面,本书在案例选择上坚持了典型性原则。选取那些各地物业管理中经常发生、容易发生的 及发生 后比较难处理、双方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例作为评析的靶子。在案例选择类型上,既有物业管理中出现 的负面案例,也有物业管理中的典型经验;既涉及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的冲突 ,也有地方出台的规范文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揭示物业管理 根源,展示物业管理的先进做法,给物业管理学习者和使用者提供指导。

  三、适应性

  鉴于中国国情和物业管理的发展历史不长,本书在选择案例上坚持了适应性原则。适应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适应国情、适应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状况、适应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人文环境。鉴于中国物业管理发展历史短,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建设和待完善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等现状,所以,本收没有大量选择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案例进行分析。国外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虽然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但相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借鉴的可操作性不强。

  四、真实性

  本书选取的案例绝大多数来自各媒体披露的发生在各地小区的真实事例,没有虚构成分。案例选择坚持真实原则,一方面说明在物业管理领域,的确存在诸多问题和有待完善的方面,表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选择真实的案例就是为使用者提供重要的参考,提高研究的可操作性。

  物业管理案例总结篇三

  案情介绍:

  某日,中海商城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巡视时,发现三楼公用洗手盆周边墙面、地面溅有不少污水,丢有不少塑料袋,并发出阵阵异味。经过观察询问,查明这些污水和塑料袋来自三楼一间从事足底按摩的店铺。

  这家足底按摩店的员工认为洗手盆是公用设施(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心疼,这是许多人不爱护公共设施的心理动因),就随意泼洒,有时甚至远离几米,就将装有按摩用过污水的塑料袋向洗手盆泼去。

  就此问题,管理处主管上门找该店老板沟通,没用多说,老板就表明态度,马上整改,保证污水直接倒在洗手盆内,将塑料袋弃置于 桶内。

  但以后一段时间,情况依旧未变。管理处主管于是又再次登门,找到该店老板。这次老板态度大变,质问:"你们不让我把污水倒在那里,那你说倒在哪里才对?"主管解释说"并不是不让你们往那倒,而是提醒你们望那倒的时候注意点儿,因为环境卫生状况不好,大家都要受到影响。"老板不等主管说完就头一摇:"那我不管!"结果,碰了一个不软不硬的钉子。

  此路不通,就另辟蹊径(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工作者需要有不折不饶的韧劲,因为物业管理中碰钉子的事太多了,碰钉子就打退堂鼓,那就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管理处考虑到这家店铺内缺少排水系统,确有不便,随后买来一个带盖的大塑料桶,送到店铺里。向老板提出,请他们在店内将污水与塑料袋分置塑料桶里,待收集到一定程度,再由该店员工提出来倒掉。老板开始还很不耐烦,可看到管理处态度诚恳,服务周到,真正为业主、租户办事,便转阴为晴,欣然接受了管理处的建议。当天就布置店铺员工进行整改。从此以后,该店乱倒赃物的事再也没有发生过。

  点评:

  现在相当一部分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只认可服务,不认可管理。仿佛物业公司一说管理,就是想凌驾于客户之上似的。其实管理也是服务,像处理类似事情能说不是管理吗?像类似的事情不去大胆管理行吗?当然管理可以高于服务之中。

  4、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 状告物业公司

  案情介绍:

  小区内一号楼405室的李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李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 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做承担,李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审理: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李老太 费及精神损失费。

  点评: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 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李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除工作范围内)其责任自负。

  3、李老太虽在小区内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没有延误,"雪后路滑,请当心!"的警示牌在小区步行街醒目处悬挂,李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4、物业公司可以在多方面关心李老太,但没有权力和义务为其支付 费和精神损失费。

  5、尊重业主,从记住姓名开始

  案例介绍:

  某开发区内十几个通用厂房长区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参差不齐。年终总结时,公司 请收费率达96%的某通用厂房厂区的管理员介绍经验,该管理员说了这样一个事:小区内有十几家业户,一天,其中一家只租赁了一个层面通用厂房的某企业部门总管来找管理员,管理员张冠李戴,把对方的名字叫错了。来人顿时拉下了脸,:"看不起我们小公司啊!"此后一连几个月都拖缴物业管理费。

  管理员从此吸取教训,把厂区内十几家业户、近百位"要员"(上自总经理,下至与物业公司有关的一些部门总管、经办人)的姓名都背得滚瓜烂熟。后来,有个新公司进场没几天,管理员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了业?quot;要员"的姓名,碰面时主动打招呼,对方连连称赞物业管理到位。

  点评:

  物业管理服务有很多口号,诸如"以人为本"、"客户就是上帝"等,其精髓是对业主要尊重。尊重是一个人杂社会活动、家庭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如何运用礼貌、热情、真诚、高超的服务,使业主得到受尊重的满足,是物业管理的一门学问。该案例中的管理员吸取了搞错业户姓名的教训,事后不仅记住公司名称、总经理的姓名,也记住了与物业管理有来往的人员的姓名,从而拉近了双方的距离。这一件小事说明了物业管理处处都有文章可做。

  6、没有签订物管服务合同 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介绍:

  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撤走至C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 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5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8条第2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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