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2、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分析: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其具体的缴纳期限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的。所以具体时间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
但是新征收的土地,需要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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