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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益捐款税前扣除如何操作
- 2、在期末计提存货的跌价准备是否要在缴税前扣除?
公益捐款税前扣除如何操作
公益捐款税前扣除操作解析:
一、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指税法规定的按年度利润12%计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按照 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看来,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在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
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外,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对于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特殊政策
特殊政策,是指税法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的特定公益性捐赠。经过笔者仔细梳理,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全额扣除的延续政策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总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税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税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年度利润12%计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由此看来,目前对于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比如纳税人向汶川灾区的捐赠、向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向上海世博会的捐赠,税收政策有延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其他的税收政策,比如向玉树灾区的捐赠、向舟曲灾区的捐赠,税收优惠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可以全额扣除的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由此看来,目前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包括:向汶川灾区的捐赠、向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向上海世博会的捐赠和向芦山灾区的捐赠。其他的公益性捐赠,符合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其他规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在对外捐赠时,要按规定索取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缴款书收据。
与此同时,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 于名单内的,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所以,纳税人在对外捐赠时,一定要让受赠方提供相关文件,查看对方是否属于名单公布的范围之内。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在期末计提存货的跌价准备是否要在缴税前扣除?
不能。
存货跌价准备是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简单的说就是由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原成本,而对降低部分所作的一种稳健处理。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2、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存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货跌价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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