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篇文章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相信很多人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危害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危害以及城乡二元结构弊端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城乡二元化结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 2、二元社会的二元社会的弊端
城乡二元化结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自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在户籍、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人为分割,使被定义为“户口在农村的公民”的农民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一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更强化了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强化了对农民的制度歧视,弱化了农民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农民在户口转移、劳动就业、接受 、税费交纳、社会保障,乃至选举代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城市市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经常看到农民子女的失学;我们经常听到七八十岁的农民在耕田养活自己的同时还要交纳各种农业税费的反映;我们还继续执行着4比1代表选举分配原则,我们还不断进行着清退“农民工”的工作,不管他(她)们在城市中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二十多年的事实,等等现象,促使人们认真进行思考:我们是社会主义 ,给国民一律予以国民待遇,既是宪法平等权的基本要求,又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规定,不仅规定对外国人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而且更完善和延伸了一国内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我们在很多方面对外国人也给予“国民待遇”,难道我们还有理由不让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吗?正如一位委员在提案所说:农民已经为 工业化进程进行了50年的积累,占GDP15%的农业要养活总劳动人员的50%已经很不容易了,不给农民国民地位,歧视农村的做法如何再让农民发展起来?(丁瑜,2003)确实如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不仅是实现宪法平等权的要求,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衡量全面小康的一项基本指标,我们决不能让其缺失。
二元社会的二元社会的弊端
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城乡之间会自然形成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在世界各国概莫能外。但在中国,由于人为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几十年来人为地拉大了城乡差距,这似乎相当于资本主义的民族歧视。更加拉大了我国与发达 的差距。有悖于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1980年,中国大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基尼系数为0.3左右,到1988年已上升到0.382,1994年为0.434,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1998年又上升到0.45。现在,我们还看不到基尼系数下降的趋势。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看, 统计局副 邱晓华指出,2001年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为6860元,农民收入2366元,表面差距是3∶1;但实际上农民收入中实物性占40%,每个农民每月真正能用做商品性消费的货币收入只有120元,而城市居民的货币收入平均每月600元,城乡差距为5∶1;而城市居民中各种各样的隐性福利、住房、 、卫生等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全面考虑这些因素,中国城乡差距可能达6∶1。而世界上绝大多数 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1,超过2∶1的极为罕见。建国50多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人为地拉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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