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篇文章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相信很多人对分散采购限额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分散采购限额以及什么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般10万元-30万元的额度,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现在最新的标准)
1.货物类。
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累计(年度)在10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
2.工程类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预算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
预算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10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30万元以上的服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下;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20万元以下。一个预算年度内,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自行采购合计金额,市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过150万元,县级预算单位不得超过100万元。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市级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3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为20万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自行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1、自行采购的方式有7种。分为直接采购、比选、询比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前提条件各不相同。
2、直接采购一般是小额的常用物品,价格透明且报价合理,可以直接进行采购。
3、比选适用于小额的非常用物品(我们要求是2000元及以下)或者急需物资的采购,通过网络查询对比或其他形式的咨询了解,选择相对符合需求的供应商
4、询比价与比选类似,适应金额更大一些的采购活动。一般需要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通常会经历询价、谈判、确认意向供应商、审批这样一个流程,审批通过后开始后续事宜的执行。
5、金额更大一些的(50万及以上)就要求进行招标了。招标基本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执行,供应商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二、哪些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1、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三、自行采购的注意事项:
1、自行采购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做到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并留存书面记录。
2、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人应当在虚拟指标下达后,采购任务施行前提出,并按照细则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申请自行采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44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hnhgjc.com/n/614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