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纳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延伸阅读
税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
1、税收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是防止纳税人偷税避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2、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3、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战争发国难财的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民法上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但由于税法被认为是民法的附随法,因此民法上的效力认定直接影响了其在税法上的效力。故而对这一部分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也就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征税。这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强烈不满,且此时又正值战后经济不景气,国家无法掌握无效行为之税收,从而引发了财政危机。鉴于此情况,德国在其于1919年通过的《帝国税收通则》中,提出了“税法的解释,应考虑其经济意义。”的主张。该主张被称为税法解释上的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解释上最早主张不拘泥于法律的文字表述,而应考虑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和相关经济现象的规定。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有哪些
税收实体法体系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4类:
流转税类,是调整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得税类,是调整所得额之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税类,是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为税类,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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