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延伸阅读
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有哪些
1、《中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什么
税务违法的行政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印花税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按未申报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罚款。
2、已贴花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偷税,因为此种行为显系故意。
3、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处罚。即按照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个人理解即是视其主观故意与否及造成的后果按偷税或不申报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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