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怎么认定(劳务派遣工伤认定)

工伤案件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实务及案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于工伤中的一些问题,浅显地谈谈自己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继续讨论工伤中用人单位的问题。

工伤案件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实务及案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于工伤中的一些问题,浅显地谈谈自己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继续讨论工伤中用人单位的问题。

本文介绍在劳务派遣中,谁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伤怎么认定(劳务派遣工伤认定)

一、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是什么关系?

劳务派遣中涉及到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发生工伤时所涉问题较一般的用工问题相对复杂。我们先要搞清楚三方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依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依据《民法典》总则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依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务派遣工伤怎么认定(劳务派遣工伤认定)

二、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了,谁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哪些义务?

依据上一点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所以,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工伤认定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

那么,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受伤,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是否意味着与用工单位就没有关系了呢?

并不是这样,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中仍有相应的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有以下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也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的管理者,履行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协助调查、提供资料等义务。

三、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了,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后,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那么,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有人认为,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并不是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二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用工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于工伤的发生有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在用工管理中有哪些法定义务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其中的第(一)(四)项可能与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着密切联系,因用工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职职责,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但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劳务派遣单位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费用,要求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用工单位迟迟不交费用,要求不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此时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 结

1、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的管理者,履行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协助调查、提供资料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对于工伤的发生有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伤怎么认定(劳务派遣工伤认定)

参考案例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小时,每月休息不超过3日。

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之后,李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损失,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即使在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仍然受到法定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制约。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失均负有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时间不超过3日,每日工作时间基本超过11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数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

某传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长期安排李某超时加班,存在过错,对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家属主张某传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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