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建筑施工合同通用范本)

–以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及装修施工合同》为例案例:2021年1月23日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460万元,

–以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及装修施工合同》为例

案例:2021年1月23日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约460万元,包工包料。合同期限5个月。结算方式:承揽方全额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工程款80%,90天内付工程款15%;5%质保金1年.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1年7月18日本项目通过验收合格,7月2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463.5万元.胡某要某公司支付80%工程款370.8万元.某公司认为胡某是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签订的《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胡某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规定的?本案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对借用资质的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其次,胡某借用南昌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的《办公大楼加层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何处理?合同无效,就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这是处理无效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无效的后果更多是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而非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已通过施工行为将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物化到建设工程上。这些已经物化的部分,事实上已不可能返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依履行性质无法返还的非继续性合同以折价补偿代之,实质上仍是利益的返还。原物灭失或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亦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折价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本案经调解某公司一次性折价补偿胡某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360万元。

最后,建筑行业借用资质的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了解法律规范,为遵法守法作铺垫,有的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没有人告发,闷声发大财。可最终结果必然会落得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场.胡某损失100多万元就是鲜明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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