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干洗后损坏,结果店家说一般买奢侈品的人都不会送去清洗的,这一行为是否侵权?
这就是个段子而已,首先可以看衣服的洗标,如果标签上真的写着不能清洗,那商家尽了告知义务,同时没有行业强制标准要求衣物必须能清洗的话,则商家无责;如果上面明确标明水洗或干洗,那不论什么样的“约定俗成”,消费者都有权申请赔偿,若证明是干洗不规范导致破损则可以向干洗店主张赔偿。另外作为店员,尤其奢侈品店店员、应该不会情商低到用这样的回复来敷衍一个买得起产品的客户。
托运的7000元LV包不翼而飞,航空公司称最高赔300元,你怎么看?
7000块钱LV给航空公司托运,最多只能赔300块钱,简单的说,航空行李“按斤赔”的,这个明显不公道,却长期以来是民航法的基本规定。
为什么民航法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呢?
其实,民航法在法律当中是个相当冷僻的领域。
民航法脱胎于海商法。
海商法是一个相当鸡贼的法律。
是基于大航海时代高风险的海航运输业行为,结果造成了海商法千方百计摆脱自己的承运人责任,比如,共同海损不赔;船出港之前是好的,出港后坏掉了,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也是不赔的。所以异常奇葩。
目前,民航法就大幅度地继承了海商法中的奇葩。规定,迥异于普通的民事法律,比如限额赔偿,法律渊源是《华沙公约》等若干个国际公约,所以对民航法敬而远之;而民航法领域人士也很少提出质疑。这就形成了卡夫卡笔下的那个永远被背对的“法律城堡”。
一般认为,民航和航海一样有着较大的风险,涉及金额巨大,所以一般适用“限额赔偿”原则。这可以理解,但“限额赔偿”不应成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否则就成了装神弄鬼。
1996年《民用航空法》生效,中国民航才算有法可依。其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但是,有意思的是,航空总局却长达10年没有规定行李的“限额赔偿”标准,而是由民航公司自己来规定:1公斤最多赔偿50元。
这导致在《民用航空法》已明确“限额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仍“无法可依”,旅客只能被动接受民航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标准。
直到2006年,国家民航总局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中规定,托运行李1公斤最高赔偿100元,也就是现在适用的标准。
配图与主题不直接相关
但是,哪怕认可“限额赔偿”的原则,现行的赔偿机制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航空业有固有的巨大风险,需要利用“限额赔偿”来规避风险,这可以理解。但在非空难的情况下,对于行李损坏,航空公司显然有能力赔偿,但民航方面还是规定了每公斤最高100元的赔偿标准,且10年没涨过,明显就是“管办合一”保护行业垄断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总之,托运7000块钱LV,只赔300块钱,只能“按斤赔”,虽然有表面的法律支持,但仍然是霸王条款,而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应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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